“营改增”政策解读及相关会计处理主讲人:彭浪2013.11目录营改增的背景分析营改增实务操作解读营改增的应对方略第一部分营改增的背景分析一、我国流转税简介(一)营改增前,我国流转税体系:在国内流转环节,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存,由于消费税只是针对一些特别的消费及消费行为进行调节的一个税种,所以,在我国商品流转和服务领域,主要是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营改增后,我国流转税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增长,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三产业的比重不断增大,尤其是近年来实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增值税的“道道课税、税不重征”的特点与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特点形成鲜明对比。加之近年来结构性减税主要是针对税负不公平和税收负担重的税种来进行的,使得人们尤其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对营业税改革的呼声很高,因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我国第三产业向国外扩展的步伐。今年8月,“营改增”试点在全国推行,这意味着营业税将逐步退出我国税收体系。1979年1984年1993年2008年2009年2011年引入增值税制度,在若干城市试点。增值税制初步确立,开始试行生产型增值税。颁布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推行增值税扩围试点改革(营改增)。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税收收入的1/3左右。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二、营改增的本质原因——营业税重复征税严重,税负重。【案例】甲公司将一台设备租给乙公司收取租金100万元,乙再将此设备转租给丙公司收取租金120万元。•现行税制此例中甲、乙公司要缴纳的营业税各是多少?•甲方应缴纳的营业税=100×5%=5万元•乙方要缴纳的营业税120×5%=6万元•明显存在重复征税。•营改增后甲、乙公司要缴纳的增值税各是多少?•甲方的增值税(销项税)=100/1.17*17%=14.53万元•事实上甲公司在购进设备时还可抵扣17%的进项税,实际要负担的增值税应该比营业税要低。•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120-100)/1.17*17%=2.9万元营改增后甲乙都减轻了税负。三、营改增的好处(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2)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以运输业为例,营改增后运输业实际税负由原先的2%左右提升到4%左右,税负增加明显。•但是,运输业下游的制造业进项税抵扣却可以由7%提高至11%,提高了4个百分点。而对于一般服务业,下游企业则可以直接多抵扣6%的进项增值税。因此,从全产业链角度看,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是十分明显的,只是这种减税效应可能“改在服务业,获利的却是工商业”。上海、北京的减税测算数据比较大,而服务业的实际减税感受却不深,其实就是这个道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规划中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营改增”作为2013年重要工作,国资委和财政部等部委去年年底已分别召集中央企业研讨建筑业“营改增”的专项会议研究讨论。“营改增”的意义:◆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负;◆有利于促进社会化分工协作和科技创新;◆有利于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税务管理水平。四、“营改增”的实施情况从2012年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截止2012年底,已推广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八省市及宁波、厦门、深圳市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将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建筑业在推广之列。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营改增”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营改增”实施步骤: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12第二部分营改增实务操作解读七、税收减免六、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解读五、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核心内容)三、税率和征收率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核心内容)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八、征收管理征收管理九、纳税申报13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只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所含的增值税款增值税类型:2009年开始,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有利于企业产业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生产型增值税A允许企业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一次全部扣除C消费型增值税C收入型增值税BA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税种。(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1+6)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服务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问题1: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快递业务属于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问题2: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行业大类服务类型征税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注意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不包括不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工程监理】】【注意1】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注意2】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解读: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注意3】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解读:财税[2011]111号文件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因此,搬家公司提供搬运家具的服务属于装卸搬运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注意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解读: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销售货物”的定义?“所有权”的定义?确定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其确定的原则中的有偿性同销售货物是一致的,其主要区别在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因此,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其中对“有偿”有两点需要注意:(四)只针对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既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内,也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如: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30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