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竞业禁止及竞业限制协议甲方:成都蒄缇雅商贸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鉴于:1.乙方在甲方任有重要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2.本协议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基础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网络、销售状况、客户名单、市场开发及售后服务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3.乙方承认,如果其离开公司后在与甲方公司竞争的单位工作,将会损害公司业务,给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总则及定义1.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得到实现。2.本协议中的“甲方公司”指甲方所属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分公司、子公司和实质关联的公司(总称“甲方公司”)。3.本协议中的“服务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履行期间。4.本协议中的“服务协议终止”,是指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服务关系,服务关系随服务协议时间失效等一切情况。5.本协议中的“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公司提供同类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任何个人、公司、企业、合伙、机关、协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些竞争性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与甲方公司有相同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经营与其在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6.竞业禁止期限:服务协议履行期间7.竞业限制期限:服务协议终止后18个月期间第二条不竞争的约定1.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参与经营与甲方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2.乙方保证在甲方的服务期内所使用的技术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不侵犯前受聘单位的技术秘密,如承担了对前单位的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甲方服务。3.在服务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承诺:不从事第二职业;乙方和乙方的关联人不在与甲方互为竞争的单位或与甲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向该类竞争性单位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无论是否有偿)或其他协助;不得利用在甲方的服务权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得利用在甲方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本协议而言,乙方的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担任管理人员或作为合伙人或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10%或以上权益的任何种类的机构;(2)乙方拥有重大占有权益或乙方作为受托人(或类似的受托职务)的任何信托或其他财产。4.在服务期间,乙方不得对竞争性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份期权、借贷或组成合伙等),也不得以其它方式与甲方竞争或协助任何个人或单位与甲方竞争。如乙方的亲属在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事实。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服务协议,在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都不得到甲方的竞争性单位就职。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服务协议,在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服务于或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于、开办或经营甲方公司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一致或类似的其他类型的公司或企业。(2)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与甲方公司有关联业务或相近似业务的公司或企业。(3)服务于、开办或经营为上述公司或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或顾问服务的公司或企业或其他机构。7.乙方同意,在其服务于公司期间及离职后的18个月内,乙方保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指使、引诱、鼓励、唆使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其他服务商解除服务协议,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乙方保证不会引诱公司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乙方在服务公司产品期间为履行其职责而采取的行动除外。8.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活动:(1)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在公司之外设立提供与公司产品或项目相同或类似的机构;(2)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提供与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业务;(3)不得向任何个人、合伙、公司、信托、协会或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产品,或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服务(不论作为代表、代理人、独立承包人、顾问、咨询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4)不得在任何竞争者中拥有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所有者、特许经营者、合伙人、股票持有人、委托人、成员、投资者、托管人或其他类似身份或通过其他关系);(5)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实体以任何方式向公司的任何先前、现有及潜在的客户提供与公司提供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6)不得以攻击公司的业务能力或其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的商业声誉和名誉。第三条经济补偿的约定1.乙方认可:乙方作为甲方服务商和高级管理者,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是法定的,乙方认可甲方付给乙方的提成及其他报酬中,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双方约定竞业禁止期限及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不再单独向乙方支付竞业禁止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第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可以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并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2.乙方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人民币___壹拾万___元;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服务期间全部提成与补贴;3)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给付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竞业限制义务的解除或终止。3.在甲乙双方服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提成、报酬、奖金、各种补偿金和其它收入中直接扣除全部或部分金额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其违约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的或/及间接的、有形的或/及无形的财产或/及非财产方面的损失;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专业顾问费、律师费、诉讼费等)。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5.甲方拒绝进行竞业禁止调查或竞业限制调查,而又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乙方去向而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第五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即自行终止:1.协议中约定的对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第六条修改、放弃1.本协议只有经每一当事方签订书面文件同意后方可做出修改或变更。2.本协议一方对某一事件做出的同意或放弃或变更等表示,仅对该次事件适用。除非书面明确表示,不得推定为该方对日后发生同类事件的态度。3.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在本协议项下的或相关之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任何单独的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不履行,亦不妨碍其日后任何权利、权力或优惠权之行使。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强制执行;而且该无效条款应以另一条在最大程度上反映各方原来意愿的有效、合法及可强制执行的条款取代。2.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各方以前与此相关的所有讨论、记录、备忘录、谈判、谅解以及文件和协议。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或无效。3.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的内容和其法律含义,并由甲方授权代表和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