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础知识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未限定运行方式特性政府核准的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未作限制性规定管理人强制自愿自愿强制/自愿账户累积的金额给付标准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年金性质中国养老保障体系框架(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n%+个人账户/a**n为缴费期数;a由当地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决定1、基本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和个人账户的空账问题隐性债务:3万亿?个人账户空账:〉7000亿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分析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较高全国基本养老的单位平均缴费率:辽宁:22%北京:20%吉林:24.05%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分析3、老龄化社会的形成人们寿命延长计划生育国策老年负担系数迅速上升老年负担系数=退休人数/在职人数16.37%19.73%20.68%31.09%38.88%资料来源:《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199019942000203520502001年,上海达到了0.583;北京0.498;重庆0.563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分析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不能够满足人们的养老保障需求按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替代率不足40%退休前职工的工资越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替代率就越低,退休前后的生活反差就会越大结论因而,越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越需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满足员工未来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满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求。《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3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劳社部发[2004]24号《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5号《关于印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32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企业年金相关政策《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的构成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企业缴费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1、资产独立的信托管理模式2、专业化的商业机构运营管理3、“钱”“权”分离的制度安排4、政府全力打造市场机制基金给付期间转换可以选择多种给付方式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基金给付基金积累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及列支渠道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年金缴费的总量控制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的资金分配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企业可根据劳动贡献、工龄长短等,在缴费上有所不同,允许拉开差距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个人缴费企业缴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率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的积累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企业年金的领取形式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企业年金达到退休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国定居人员死亡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不能提前领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方案应包含的内容一、参加人员范围;二、资金筹集方式;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四、基金管理方式;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中止缴费的条件。企业年金方案的报送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框架中涉及的几个角色委托人受托人信托关系帐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年金管理者—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相关事务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法人受托机构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定义主要职责企业年金管理者—账户管理人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受托人提供的计划规则为企业和职工建立账户、记录缴费与投资运营收益、计算待遇支付和提供信息查询等服务的专业机构。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信息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及账户财产变化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领取额度)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定义主要职责企业年金管理者—托管人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开设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复核、审查有关托管数据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接受受托人委托,并根据托管合同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提供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定义主要职责企业年金管理者—投资管理人受受托人的委托,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战略资产配置,为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准备金定义主要职责企业年金管理者—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企业设计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咨询为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咨询对企业年金绩效进行评估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等定义主要业务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帐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帐户的专业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净资产不少于50亿人民币。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财产净值0.2%不高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高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合同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合同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合同受托人托管人《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告(第5号)二OO五年八月一日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5家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11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6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15家17个省市已出台企业年金的企业所得税税优政策(截止2005年11月)注:17个省市已出台了幅度为4-12.5%的企业年金税优政策,另上海、深圳、四川、重庆、江西、陕西、甘肃、海南、贵州等省市以前也陆续出台了补充养老金方面的税优政策广东4%云南5%陕西4%湖南4%湖北12.5%福建4%浙江5%江苏8.3%安徽5%山东4%黑龙江4%辽宁4%河北4%成都4%山西8.3%新疆4%吉林4%序号省市政策文件号文件发布单位税优1辽宁财企[2003]61号财政部4%2湖北鄂劳社办[2001]317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2.5%3江苏苏劳社险[2004]16号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8.33%4浙江(含宁波)浙劳社老[2005]45号浙劳社老〔2004〕131号省劳动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5%5福建(含厦门)闽劳社文[2004]13号省劳动厅、省财政厅5%6安徽皖政办[2004]5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5%7山东(含青岛、济南)鲁政办发[2004]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8广东(含深圳)粤府办[2004]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9江西赣国税发[2004]316号江西省国税局4%10云南云劳社[2004]81号省劳动厅、省地税局5%11成都成劳社发[2004]138号市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4%12山西晋政办发〔2004〕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3%地方企业年金税优政策汇总一序号省市政策文件号文件发布单位税优13河北冀政[2004]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4%14新疆新劳社字[2005]84号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厅4%15湖南湘政办发[2005]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4%16海南琼人劳保[2005]70号省劳动厅、国税局、地税局5%17陕西陕正办发[2005]36号省政府办公厅4%18吉林吉劳社养字[2005]254号吉林省劳动厅4%19黑龙江黑劳社发[2005]27号省劳动厅、省国税局、中国银行、证券、保监会4%20甘肃甘政发[2006]1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4%21北京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市劳动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