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知名度及产品市场占有率,振兴龙江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名牌”产品是指以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赢得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满意的产品。第三条“黑龙江名牌”产品称号是黑龙江省工业产品、农牧业加工产品的最高质量荣誉。第四条根据“三定”方案的要求,“黑龙江名牌”产品的推荐审定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质量协会组织,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各地市质量管理部门、省级行业协会推荐,报省质量协会汇总,组织专家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量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黑龙江名牌”产品的审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质量协会组织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参与进行。“黑龙江名牌”产品评选、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省质量协会负责,其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名牌产品的申报汇总、组织专家核查、征求行业部门意见。(二)负责“黑龙江名牌”产品的审定工作。(三)组织“黑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活动。(四)负责“黑龙江名牌”产品的管理工作。-2-(五)负责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呈报审查通过的黑龙江省名牌产品名单。(六)负责对确定的省名牌产品名单向社会公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名牌产品审定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审定范围和条件第六条“黑龙江名牌”产品的评选范围是黑龙江省境内工业、农牧业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力争使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经久不衰,并不断培育出新的名牌群体。第七条“黑龙江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在国内具有注册商标,特殊行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产品必须批量投入生产,并投放市场两年以上。(三)产品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农牧业加工产品、绿色食品、特色食品等要具备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水平);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2000年的国际先进水平;产品质量稳定,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抽查中检验合格。(四)产品销售面广,其产品在省外或国外市场销售占有一定份额,在广大用户和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声誉。(五)经济效益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亏损企业不予评选。(六)企业要宣贯ISO9000系列标准、GMP等规范,应有省级以上认证机构的认可,并出具证书或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积极开展质量管理知识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培训活动。(七)企业在质量岗位上,必须有2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八)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注:重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一次事故死亡1人以上,住院治疗的伤残人员5人以上)。(九)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3-第四章申报程序和审定办法第八条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黑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以及企业现状报告、注册商标、营业执照、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近两年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一式四份,并提供近两年内主要用户名单,向所在市地质量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协会。一个品牌只有一个品种(产品),以单一品种(产品)申报,若一个品牌覆盖几个品种(产品),则以其主导品种(产品)申报。第九条省质量协会组织用户委员会对申报产品通过发函或质量跟踪的办法,广泛收集用户和消费者意见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并组织行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评审及现场审查。第十条省质量协会根据评选条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用户消费者及现场审查意见,综合提出预选名单,提交有关专家组。审定通过后,颁发“黑龙江名牌”产品奖牌和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第五章名牌标志管理第十一条“黑龙江名牌”是无形资产,要注意保护其知识产权。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国内外经济交往中,必须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他人冒用或仿制。第十二条获得“黑龙江名牌”称号的产品,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黑龙江名牌”标志。第十三条未获得“黑龙江名牌”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名牌标志。对假冒名牌产品的企业,一经发现,省质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十四条“黑龙江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到期的“黑龙江名牌”产品既终止,在当年重新申报,-4-评定的“黑龙江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黑龙江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限期整顿六个月的通知:(一)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下降,在用户和消费者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重大问题;(二)产品滞销、经营不善、市场萎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下降的;(三)产品在国家和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四)服务质量下降,受到用户投诉而又不积极解决问题;给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六条企业在整顿期满后,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整顿验收申请,对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名牌产品条件或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的企业,省质监局、省质量协会向有关专家组提交书面意见,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产品必须停止使用名牌标志。第十七条对已取消名牌产品称号的,各市地质监局应及时收回证书和奖牌,送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八条荣获“黑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若更换商标或企业名称,须经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省质量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九条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扩大名牌的知名度,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