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总论复习要点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5、法的明确性原则;6、严格解释原则;7、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范围,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空间效力确立的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管辖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建国后至新刑法实施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分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三种。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刑法13条(采用的是混合概念)。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我国刑法理论上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基本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定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2)犯罪构成要件反映和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构成要件的实质性功能)。(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法定性)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内部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的规格和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的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客体的分类:(1)一般客体(揭示所有犯罪的共同实质)(2)同类客体(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3)直接客体(决定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2是犯罪的选择要件。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所有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唯一的必备要件。主要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此外还包括持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危害结果(狭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之一。刑法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要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七章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决定于两个因素:年龄、心智。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心智正常的人。(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一是未满14周岁的人。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3)相对无(有)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这类人只对刑法规定的8类犯罪负刑事责任(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三类: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②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③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原则。(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犯罪的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根据,分为: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则该犯罪不成立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行为人有无特殊身份,犯罪都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则比无此身份者的量刑要重或轻。3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特征:主体的特定性、罪种的法定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单罚制。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构成要素包括认识因素(“明知”)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犯罪故意的类型: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在间接故意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认识错误;而在过于自信心理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存在错误认识。(2)在意志因素上。就间接故意而言,行为人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二者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均无预见,但是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应当预见(有能力、有义务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无法预见,因而不应当预见。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犯罪均具有犯罪目的。当刑法特别标明某种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时,此时该特定目的即为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目的犯)。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通常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的一个重要情节。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1)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影响;(2)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如果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①对象错误、工具错误:未遂;②行为性质错误:过失或意外事件,如假想防卫;③具体目标错误:对刑事责任无影响,如误把甲当乙杀害);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4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意图(防卫合法权益);(2)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4)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排除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紧急避险:(略)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既遂: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法律上以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不同犯罪形态的既遂:(1)结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志。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2)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确认犯罪既遂的标志。如强奸(奸淫幼女)罪、传播性病罪、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变罪等。(3)危险犯。以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客体处于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的标志。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罪(4)举动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举动犯无未遂)。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情况:①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②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或未达既遂状态)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类型:(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普通中止)。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特殊中止)。特征:除普通中止的三个特征外,还包括“有效性”。第十一章共同犯罪5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主体为二人以上;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2)简单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3)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特别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特征(成立条件):(1)由三人以上组成。(2)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具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3)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略)胁从犯:(略)教唆犯:是指通过言语教唆,意图使他人产生犯意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的一类犯罪人,而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确定其刑事责任时,或者作为主犯,或者作为从犯。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罪数的类型:分为一罪类型和数罪类型。(一)一罪的类型1、实质的一罪(一行为造成一个或数个结果),包括:(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2)想像竞合犯: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犯罪形态。如虐待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2、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或数举动,法律规定为一罪),包括:(1)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2)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反复实施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又可分为常业犯(如赌博罪)和营业犯(如非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