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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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考点总结总则一、罪刑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基本内容:形式侧面(成文法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决定的不定期刑)实质侧面(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二、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又一项发生在我国境内,就视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结果包括实际发生的结果、可能发生的结果。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不包括国际列车、汽车)无论在哪,均视为在我国境内。属地主义的例外: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特别刑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2、属人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外犯罪的中国人。※凡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其他普通公民,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外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必须是双重犯罪并且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我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对犯罪人适用的是我国的刑法,可以采取起诉或引渡的方式。三、不作为:1、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行为;因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出现有因果关系。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消防员、医生);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正当防卫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3、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如发现火警不报告,不能认定为放火罪。4、作为犯不等同于故意犯,不作为犯不等同于过失犯。四、因果关系1、基本采取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2、认定是注意的问题: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要求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和一般概率;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不作为犯罪也存在也存在因果关系。※3、条件说的特殊问题:(1)因果关系断绝——介入因素: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因素的异常大小及介入因素对结果产生作用的大小。(2)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系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的发生。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系,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并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数行为导致一个结果,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发生,出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认为甲乙2的行为都和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五、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条件: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种这种现实的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②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当场发现并同时追捕的,一直延续到财物隐匿致安全场所为止。③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或其财产进行防卫④主观条件,有防卫的目的,一般相互斗殴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一方求饶或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为保护赃款等非法利益,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⑤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3、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要素——暴力犯罪、危及人身安全、达到严重程度。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①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针对的是一种危险②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是不法侵害人的损害,而紧急避险造成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六、刑事责任年龄1、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的犯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2、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于下列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即上面所讲的8种行为以外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4、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满足转化犯条件而成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为我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再转化成抢劫罪。5、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七、罪过(主观方面)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积极地追求结果的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结果的发生,即结果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3、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但这种信任所凭借的主观条件并不可靠和充分。34、疏忽大意的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应当预见的,但没有预见。如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则是意外事件。八、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实施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具体符合说要求行为人对所认识的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具体的相一致;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实施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①对象错误: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两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②打击错误: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③因果关系认识错误:①结果的发生不是按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是想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就够了,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②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行为③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提前于行为人的预想实现的情况。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①对象认识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两对象体现的法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②打击错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1-30)九、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的特点:①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极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②结果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的结果,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③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管预想无关。2.认定的具体依据:①一因一果,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②多因一果,在数个行为同时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③介入情况一,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但在高概率引起并且一般人可以预料的情况下,承认其与结果的原因关系④介入因素二,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贩毒案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3.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十、期待可能性41.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2.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的情形,极为罕见3.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该以行为人当时的能力状态来判断十二、犯罪未遂:1.已将着手实行犯罪,是与犯罪预备的关键区别。2.犯罪未得逞,值得注意的是:①发生了犯罪结果并非都是既遂(在造成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对于故意伤害是既遂,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就是未遂)②对于复合行为的犯罪,不需要完成所有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的行为之一,就成立既遂)③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一直意外的原因,是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存在三种情况:①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以及那个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②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如行为人正在实行犯罪时,被他人发现而制止③行为实施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4.不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分为手段不能犯和对象不能犯。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药,但未达到致死量,是手段不能犯;甲以为乙的上衣左口袋有钱包,便将手伸进乙的左口袋,但乙的钱包实际是在其右口袋,这是对象不能犯。5.手段不能犯与迷信犯的区别,迷信犯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因为其主观上是愚昧的,客观上无害,所以不能构成犯罪。6.未遂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一、违法性认识错误:1.违法性认识错误: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但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2.处理: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现实地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但行为人要有认识到违法的可能性。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和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反映出行为人侵犯法益的故意态度②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导致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时,则不成立故意。3.违法性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①对法的状况产生疑问时,信赖主管机关的见解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②知道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时,没有努力收集相关法律情报的,属于可能避免的错误③知道行为侵害基本的个人、社会的法益时,即使具有违法性的错误也是可以避免的,不排除责任。十三、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但必须是犯罪处于运5动过程中。(犯罪预备只存在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与实行阶段)*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①能与不能要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②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一般不考虑中止动机③遇到轻微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一般认定为中止。(发现熟人而放弃抢劫)④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应认定为未遂。3.行为人要彻底放弃犯罪行为,而不能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不能出现。5.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十四、共同犯罪1.部分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不需要绝对符合同一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重合性质的情况:①法条竞合②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③两种犯罪侵犯的法医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的法益④在法定转化犯得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2.主体: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②两个以上的单位③单位和自然人之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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