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测绘师资格辅导教材--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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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法律法规概述1.1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我国建立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法(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省级政府部门(较大的市政府)。1.1.1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是在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是我国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1.1.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地位仅次于法律,服从于宪法和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9月1日起实施。4,《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8月1日起实施。1.1.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1,《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5月1日起实施。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5月1日起实施。5,《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06年8月1日起实施。6,《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3月1日起实施。1.1.4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1,《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2007年7月1日实施。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6月1日起实施。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09年6月1日起实施。4,《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2007年3月1日起实施。5,《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2004年6月1日起实施。6,《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发布。7,《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发布。8,《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8年3月10日发布。9,《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4月1日发布。10,《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22日发布。14,《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3月24日发布。17,《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9月25日发布。1.1.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1.2我国测绘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测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1.2.1测绘管理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领导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都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4,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责任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1.2.2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制度1,测绘基准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2,测绘系统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2.3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的制度1,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2,测绘成果的保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3,国界线测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4,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1.2.4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力保障制度1.测绘资质管理制度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具备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2,测绘职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测绘权利保障制度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1.2.5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1.2.6基础测绘制度1,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2,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4,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下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要报上级备案。6,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1.2.7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1.2.8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1,测绘标准化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制定。2,测绘质量管理制度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9测绘成果管理制度1,测绘成果汇交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3,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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