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制度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党员。抓好党员发展工作,及时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吸收发展新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严格手续的原则,确保新党员的质量。二、严格党员的发展程序:(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1、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入党申请书。2、递交入党申请报告一年以上的入党申请人,通过党的基本知识考试,经小组推荐,支委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3、党组织指定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4、系党总支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系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核,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5、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内容。未经培训,一般不能发展入党。6、确定发展对象:(1)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充分酝酿,初步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并确定召开支部扩大会的时间、对象等。(2)召开支部扩大会。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是:①支部负责人介绍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简历、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等(可形成书面材料发给与会者);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提交入党申请以来的思想工作表现等,演讲时间为10分钟左右;③民主测评,测评的主要内容有入党动机、思想品德、遵守纪律、能力水平、勤奋敬业、工作成绩等。(3)召开支委会,根据测评分和入党积极分子平时思想、工作表现,确定发展对象。7、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报系党总支预审。8、为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性,加强民主监督,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经系党总支预审合格后,将确定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及发展时间等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形式、方法步骤根据院党委有关要求执行。(二)预备党员的接收1、明确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2、经系党总支同意,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3、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4、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上,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5、支委会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系党总支。6、系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1、系党总支及时将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以及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2、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宣誓。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系党总支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经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党委审批,转为正式党员。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工作。凡以书面形式申请入党的,党组织要建立档案,在本部门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培训教育成熟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一年以上,经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同意,列为发展对象;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前要集中进行培训,坚持不培训不发展。四、严把发展质量关。党支部对拟发展对象,由院党委委派党务工作者,实地进行政治审查,对政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意见。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严把“入口关”,引入发展党员竞争机制,通过知识测试、演讲、民主测评等形式,为入党积极分子及发展对象提供展现平台。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化建设,坚持培训制、考核制、预审制、公示制、票决制等制度。系党总支结合现实表现,对表现优异者优先发展;对行为与要求不符者,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资格,暂不发展。五、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利用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在一定时间内对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1、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在党员发展前和转正前进行公示的一项制度。2、公示时间:发展前公示在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预审材料报院党组织审查之前进行;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是否转正式党员之前进行。3、公示内容:发展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提出入党申请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及参加培训班情况等内容;转正前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基本情况、预备期起止等。4、公示形式:发展党员公示制由系党总支负责实施,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5、公示情况的查处:公示日限原则上定为十天。公示内容张榜公布,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向系党总支或院党委进行反映。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的反馈和调查结果时,对违反《党章》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不得发展。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6、注意事项: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六、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度(一)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支部(或责任人)的责任。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2、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院党委审批的。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误批的;在院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7、授意、指使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院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8、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9、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二)针对上述不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2、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主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六、做好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院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进行跟踪教育。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