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1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一是社会保险目的是保障被给付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二是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三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四是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雇主)、劳动者(雇员)依法缴费及国家资助和社会募集。2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的目的是增进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3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一是社会救助的目的是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二是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到不幸者;三是社会救助的基本特征是扶贫;四是社会救助的基金来源主要是国家及社会群体。4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属于特殊阶层的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为了保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以确保其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九项内容,即: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通常将以上九项内容归纳为四个方面: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体制: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的计划。中央政府的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对困难地区提供资金帮助;地方政府的职责是,根据中央的统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规、政策和标准,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民政部负责管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项目;卫生部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财政部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的财政监督,为社会保障计划提供补助资金等。各省、市、县政府设有同样的行政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社会2保障职能。中央、省、市、县分别设立隶属于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非营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0万人。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由中央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执行。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的不足之处1、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供给不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制度的供给不足主要是指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能将应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成员纳入其中,使一些需要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游离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数据表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平均覆盖率达60%以上,发达国家达70%以上,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仅为30%。[2]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政府就为城市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了涵盖广泛的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则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与国家为辅的社会保障制度,现今还没有在农村实行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险。这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围绕城镇职工来进行的。农民从事农林牧副渔的劳动者和农村从事私营、个体劳动者人数占总劳动者人数的46%以上,这些人可以说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城镇约有20%的劳动者未享受社会保障或不完全享受社会保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大批的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进城务工人员日益增多,他们实际上被排除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之外。2、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不足一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不平衡。收不抵支问题比较突出,收支缺口在逐渐增大。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该项目从1998年开始已入不敷出,当期缺口1998年为100多亿元,1999年为200多亿元,2000年为300多亿元,2001年接近400亿元。[3]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稳定。我国尚未建立可靠、稳定、系统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体系,单靠征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缺乏强制性、约束力,对企业和个人瞒报、少交、拖欠缺乏相应的司法制裁措施,积极的收缴比较困难。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比较混乱。由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之间尚未分开,又没有设置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再又参与管理基金的机构众多,从而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经常发生;基金分散,管理开支大,浪费现象突出;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没有有效解决。3、社会保障法制的供给不足一是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中央立法机关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来规范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而且,社会保障的专门性法规也很少,尚未形成一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立法层次不高。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国家先后颁布了数十个涉3及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方面的法规,[4]然而只是一些单行法规、条例、规定、办法,层次不高。与此同时,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常出现“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情况,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矛盾。立法层次低导致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和完善。4、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供给不足一是管理层次不清晰。目前由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还未能理顺,内部管理层次不清的问题至今依然存在。即“四不分”:政法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执监不分。二是立法滞后。这既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未建立起来,不仅给社会保障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给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造成阻碍。三是社会化管理不完善。近年来,社会保障体制经过一系列改革,社会化发放工作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承担。但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二、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探析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是指在一定的宪法秩序下,权力中心或制度供给主体提供制度安排的数量和质量都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能适应和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要求的现象。引起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主要地看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社会整体制度供给环境的约束在宏观层面,社会整体制度供给不足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这是因为,在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乐观的预计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也要到2010年才能建成。这样,实际上存在的整体社会制度供给不足必然影响和反映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上来,造成制度供给的不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总体来说有以下三点!1商业保险是自愿的,社会保险会强制某一部分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2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一种对特殊群体(残疾人之类的)的一种照顾或者补偿!3商业保险是一种企业的经营方式,而社会保险属于一种经济制度!4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报告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如何妥善处理大量旧体制遗留问题和新体制下逐渐显现的社会贫困群体的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焦点。最近一个时期,一些部门和社会专家学者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思路、构想和政策性建议,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是,如何在中国建立起一个统一、规范、可靠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既能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紧迫问题,又能从容地保持今后一个历史时期内制度的稳定性,还需要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统一认识、统一步调。现将我们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若干问题的研究及政策性建议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一)基本情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有了50年历史,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劳动保险。第一阶段起始于50年代初期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大概运行了30年。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特点是:“低工资、多就业、高补贴、高福利”。企业招工由国家计划分配,工资由国家统一确定,保险福利待遇由国家统一规定,企业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对职工的生活,诸如住房、医疗、养老、子女入托、上学等要一包到底,对职工的生、老、病、死、残要承担无限责任,而这些责任最终又都通过层层行政程序转为国家兜底。《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时,很多工人感动得落泪,认为这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工人阶级当家做主的体现。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这个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即使在政治运动频繁,社会动荡不安的特殊时期,广大群众处乱不惊,不能不说是人们对国家社会保障深信不疑的结果。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大锅饭”体制使我国经济发展丧失了宝贵的时间,同时也造成当代体制转换过程中,难以摆脱的大量历史遗留包袱。2.社会统筹第二个阶段是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的15年间。在国有企业从国家统负盈亏转向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过程中,为了继续维护困难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保障待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为了缓解新老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问题,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自下而上、由点到面地逐步推行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的“社会统筹”。“社会统筹”的基本内涵包括三点:一是受5益基准型,即保险待遇继续按国家统一规定不变(或基本不变);二是社会共济,代际转移;三是“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方式。社会统筹的积极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困难企业职工的保险待遇。主要矛盾是企业的既得利益与地方的既得利益难以调整,社会统筹基金收缴难,企业逃费、抗缴的现象比较普遍;地区间基金调剂异常困难,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十分薄弱。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社会保险待遇的刚性化,而且不断攀升,没有制约机制。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出现风险,职工养老金欠发严重,医疗费不能报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中越来越多的人陷入贫困。3.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第三个阶段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的6年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定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社会保障建设开始进入一个体制和制度创新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全会的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做了大量艰苦的、开创性的工作。(1)配合国企改革,妥善处理分流下岗人员。在全国推行“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系统,3年以来累计接收下岗人员1800余万人,分流安置下岗人员出“中心”1200万人。为配合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时提出并启动由“中心”保障向失业保险保障转轨的举措。(2)在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统账结合”的模式统一了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了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扩面、征缴、社会化发放等诸方面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落实。在管理体制方面顺利实现了系统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多数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或省级调剂金制度。有98%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能够按时足额发放。(3)在医疗保险方面,通过“两江”试点,总结了经验,推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方案。“统账结合”的方式由通道式改为板块式,在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的有限责任之外,建立多层次的补充保险方式。对医疗机构的改革提出了比较明晰的政策和措施。(4)失业保险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基金支付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6(二)主要问题这个阶段社会保障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和明显的成就,但也暴露出很多深层次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