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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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甲方):职工(乙方):员工劳动合同甲方(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企业注册地址:单位住址:单位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姓名):(以下简称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民族:通讯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叁年。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乙方应在年月日到岗。若乙方实际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二)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乙方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将其视为不符合录用及履职条件:(1)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等各种文书、资料、证明;(2)隐瞒病史(3)隐瞒与其它仍存续或未终止未解除的劳动关系;(4)不能完成工作、不能达成工作目标、不能达成试用期绩效评估80分以上;(5)有任何严重(具体情形见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6)患精神疾病或其他病症(包括新发病症和原有病症发作);(7)非因工伤原因不能够正常出勤;(8)拒绝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岗位说明书》。(二)职业危害性告知据甲方在签约之前的告知,乙方已知晓其从事的岗位属于有(轻微、轻、中、重度)职业危害性岗位。(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接受甲方的绩效考评。(四)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需要出差的时候,临时工作地点在国内或国外的其他城市。乙方如属于销售人员,其地点具有不固定性,为此双方约定:本合同前页甲方的单位地址为乙方的固定工作地点,乙方表示确认。(五)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技能、经验、工作业绩,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或工作地点。在原订合同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小时(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双方约定:当甲方发生紧急工作任务时,甲方可决定临时性、阶段性休息日的调整。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统一加班安排,包括法定节假日。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销售人员、执行专项计划及按业绩提成或另行奖励的除外)。(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四、劳动报酬(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中注明的乙方工作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乙方的薪酬由工资+补贴+激励金组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激励金根据公司综合情况、部门表现和乙方的综合表现进行核定而发放。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公司内部相关审批内容为准,并附变更的相应的审批内容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三)乙方每月日发放工资。遇节假日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以及患病好非因公负伤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工资构成之排除项目根据国务院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属于下列项目的(包括不限于有关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劳动保护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差费和安家费、约满酬金等)不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乙方表示认可。(六)如员工不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或未能通过本岗位的绩效考核,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对乙方进行转岗技能培训,在培训期内,按劳动合同合同中注明的工作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资。转岗后,乙方劳动报酬根据新岗位的薪资标准执行。(七)其他约定: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二)一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的待遇。(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公负伤的,甲方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三)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次。(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好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七、规章制度(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遵守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职工奖惩以及其它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在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好劳动纪律等文件借阅给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悉并接受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4.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并可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工资级别。(二)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如旷工等;(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有违法乱纪行为的;(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2.由于乙方违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损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3.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对公司及法人代表人造成商誉上或名誉上的不利影响)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在乙方应得报酬中抵扣。4.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八、合同变更(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二)乙方应当勤勉尽职,达到甲方所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知晓相关考核制度,并充分理解和同意),甲方依据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结果,实施竞争上岗管理体制,有权对乙方进行岗位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日期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应根据甲方制度承担责任。(三)在合同履行期内,如甲方经过法定程序颁布了新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制度,乙方应当服从,按新考核标准履行工作职责。九、合同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经济补偿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和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依约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均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做好工作移交,另外还需办理借款、证件、资料、财务等方面的移交和归还手续。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按原价赔偿,赔偿款从工资或者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不得视为克扣工资),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凡未按规定办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前述交接手续完成之后,甲方才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在扣除乙方欠款以及应赔偿金额后支付。十二、劳动合同的无(失)效(一)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乙方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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