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通知各县(市)建委,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监督工作的要求,我市于2000年10月在全市全面展开“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活动。此项工作开展以来,在各县(市)建委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施工单位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力地带动了我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的提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依据《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商丘市建设委员会二○○六年二月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促进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质量管理,促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优质结构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条商丘市建委主管本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市建委成立商丘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评委会由市建委任命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理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主任1名。第三条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依据。评委会根据我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提高的情况,在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评审标准。评审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标准为准绳,严格、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被评为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能申报市优质工程“建设杯”奖的评审。(该条于2003年开始执行)第二章申报范围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审:(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2以上;(2)多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单位高层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8000m2以上;(3)实行总承包制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4)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实行总承包制的建筑面积在5000m2以上的村镇;(6)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项目;(7)个别工程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建设项目。第六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1)城镇规划区域以外的工程;(2)保密工程;(3)使用国家和省、市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产品和技术的工程。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参加评选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施工企业在开工前申报,县(市)区域内的工程,应由所在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初审后上报。并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作程序,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不含开发区工程);(2)施工图设计合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有创优质结构工程质量目标、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3)纳入市有关部门创优质结构工程计划和目标管理的工程;(4)创市优质结构工程,鼓励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优质材料、优质构件。(5)申报的工程要有合理的造价和合理的工期。第八条全市每年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如下:每个施工单位每年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项,并不得累计。第九条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工程主承建单位,并依据合同负责工程施工组织管理的单位。第四章申报程序第十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程序:(一)工程开工前,由施工企业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然后上报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时间不限),并附以下文件资料;(1)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2)工程立项批文、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及抗震审查)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均为复印件)(3)创市优质结构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4)“四新”技术和建筑节能技术在工程上的应用。(二)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者,列入初评项目计划。凡未列入初评计划的工程,不予评审市优质结构工程。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1)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检查;(2)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3)评委会评议、投票表决;(4)市建委审批;(5)公布和表彰。第十二条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工作,从基础工程开始到主体结构工程完工跟踪抽查,当年完工,当年评选。每季度提出初评工程名单一次,并进行评选。未完项目,列入下季度评选。第十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检查工作程序和内容:(一)检查小组对结构工程从基础到结构封顶完工,每项工程抽查2—3次。抽查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1)施工组织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指导性;施工方案的针对性,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及其贯彻实施的严肃性(包括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物料存放标识等)。(2)模板工程:模板的结构、构造合理,支撑牢固、稳定,尺寸准确,不变形,拼缝严密,口、角、线顺直,不漏浆,不错台以及施工缝留置和脱模剂使用情况等(包括支上层模板前,对墙或柱顶部软层砂浆及松散混凝土的剔凿清理)。(3)钢筋工程:钢筋位置、保护层、锚固、搭接、接头连接和箍筋弯钩等抗震构造要求。(4)混凝土及砌体构件安装工程:混凝土搅拌过程质量控制,试块制作、养护管理,混凝土浇筑振捣工艺和工序操作质量控制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张拉工艺(包括季节性施工措施)。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轴线位移、标高及施工要求。(5)工程综合观感质量:混凝土结构振捣密实、无蜂窝麻面,面层平整、洁净,口、角平顺,尺寸准确、无跑模、张模,无烂根、错台,接槎、施工缝无明显痕迹,外露钢筋、埋件及洞口位置准确、无污染,保护层合格、无露筋,无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及养护措施等。砌体工程的墙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水平灰缝平直,水平灰缝厚度和门窗洞口尺寸等。(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施工试验报告及功能检测报告,隐藏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等。资料整理及时、有序,并与工程的形象进度同步,目录清晰,栏目填写规范,审核签批手续齐全。(二)组织座谈:检查小组对工程结构质量和技术资料检查以后,与工程项目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对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并针对检查发现的管理和质量问题,结合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措施建议。(三)初评检查:初评小组每次对结构工程初评检查后,应依据表A、表B、表C、表D、表E及时打分。每次初评检查,表F、带有★符号的项目在每次初评中得分率必须达到85%及以上。且表F中每种结构形式的五项初评项目平均得分率必须达以85%及以上。否则,予以淘汰。表F中平均得分率为:平均得分率(%)=第i次检查得分率/n.如有附属结构,分别计算各种结构的平均得分率后,按各种结构的建安工作量的比例加权计算累计平均得分率。初评小组以累计平均得分率为最终结果进行评价、推荐。初评小组应根据项目得分率、综合评价平均得分率和累计平均得分率,同时根据五项质量评审标准的内容中有关强制性条文或主控项目、子项、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主次要作用、工作繁简、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在评价表“初评小组综合评价意见”栏内作出评价、推荐意见。(四)综合审议初评:评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检查的各项结构工程,进行审议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按高低排列推荐市优质结构工程名单。评委会办公室在综合评分时,按照工程结构形式、规模和施工技术简繁程序,对施工难度大的结构工程,在综合评分中增加分值。住宅工程和结构形式复杂的公共建筑工程及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在综合评分中增加1至3分;采用“四新”技术的工程在综合评分中增加2至5分,评委会办公室在提出推荐市优质结构工程名单的同时,应附以下原始资料:(1)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2)市优质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表(见附录)(3)市优质结构工程初评检查综合评价表(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结构工程的分部鸟瞰照片和各分项工程的局部特写照片及配有解说词的5—10分钟录像资料(提供影碟)第十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工程和主体工程含有钢结构的工程的初评工作程序和内容,参照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五条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实行动态管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1)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工程、越级承包等)。(2)申报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3)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实物质量有明显缺陷。(5)不合格材料、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并予以使用。(6)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7)质量控制资料不足反映工程质量的及各类记录签章不全。(8)施工图签章不全的,没有执行“执业制度”(9)第一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2%(不含82%,不同),第二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4%,第三次检查得分率低于85%;(10)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者。(11)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出现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十六条经评委会办公室审议推荐的工程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每季度公布一次,并给予表彰。第六章奖励第十七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由市建委授予施工单位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同时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奖状。第十八条获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企业,在以后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增加分值,在工程结算时应采取优质优价。第七章工作纪律第十九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第二十条评审及检查人员要公开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检查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公布后,确属施工原因,发现严重质量缺陷问题,报市建委批准后撤销其市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原《商丘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商建[2000]60号)随之作废,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管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