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法规绪论园林法规codeandstandardoflandscapeandgarden是一门研究园林绿化与城市绿化、城市规划、城镇建设、风景名胜区与公园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项事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法律关系,并依法从事园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一门学科。园林的行政法规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12月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包括的内容、范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绪论园林的技术法规包括技术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规程等内容。中国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立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方面的技术法规体系,1985年颁发了《园林苗圃技术规范》和《动物园动物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其他园林绿化与城乡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密切的联系,这些部门制定的法规中,对园林绿化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城乡森林覆盖面积及其保护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绿化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措施,规定要与工厂同步建设。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城市规划暂行定额指标》中规定了城市各级绿地设置的标准。交通、冶金、化工等部门的法规对铁路、公路、工业企业的绿化也有相应的规定。绪论绪论绪论绪论绪论绪论绪论园林景观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可分为5个层次:(1)法律(2)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5)地方性规章绪论园林基本术语标准根据建设部[1990]建标字第40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参阅有关文史资料,认真总结、提炼,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通用术语;3.城市绿地系统;4.园林规划与设计;5.园林工程;6.风景名胜区。第一章城乡规划法规第一节概述一、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56年,原国家建委颁发了我国第一个城市规划方面的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80年12月,原国家建委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发了第一个行政法规《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部门规章:1991.8.2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2.12.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001.1.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2.8.30《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5.12.2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二、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三、城乡规划1、城乡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事先依法制定的用以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乡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的空间布局和城乡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规划。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是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第二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一、城乡规划的种类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内容总体规划是从宏观上控制城乡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乡合理发展的总体部署。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2、总体规划期限:20年。(二)详细规划以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乡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遵循的原则1、遵循城乡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2、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原则3、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和地方、民族特色的原则4、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的原则5、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1、原则(1)全面分析、因地制宜的原则(2)保护与建设相协调的原则(3)突出保护重点的原则2、内容(1)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城址兴废变迁;(2)城市现存地上和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性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3)城市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族精华等;(4)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遭受破坏威胁的状况。四、城乡规划编制的审批权限1、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2、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权限: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一、城市新区开发(一)概念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二)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1、量力而行的原则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3、方便宜行的原则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三)城市新区开发的类型1、新市区的建设;2、经济技术开发区3、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4、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五大组团构建南昌城市新区:南昌将以梅岭(山)、赣江(江)、鄱阳湖(湖)为主体全面协调开发,推动南昌作为省会城市的影响辐射作用,为推动江西生态大省生态崛起起到示范作用。昨日,南昌市召开规划会,审议“山江湖”综合开发战略——外围组团规划,将南昌最为核心的三类战略性生态资源梅岭、赣江和鄱阳湖纳入到城市开发建设的空间视野,五大组团规划中有三大组团的规划提交审议。根据规划,到2020年,南昌城区面积将达到350平方公里,城区人口达到350万人。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二、城市旧区改建1、概念: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城市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对城市旧区的布局、结构及各项设施进行的保护、利用、充实和更新。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3)旧区改建与保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3、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重点是对危房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成片拆除重建或局部调整改建的方法,使各项设施逐步配套完善。最终目标:改善环境质量、交通运输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四节城市规划的实施一、城市规划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城市规划: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二、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核心是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即核发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1、选址意见书及其适用范围选址意见书:是指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上报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拟建建设工程的具体方位和范围的书面文件。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①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的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影响。③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3、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核发程序(1)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①项目选址申请书;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工业项目或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加送工艺基本情况(对水陆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的要求),建成后可能对周边环境带来的影响、对周边声区建设的建设性控制要求及“三废”排放量与排放方式(环保评价书、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资料);④利用原址建设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附送1:500或者1:1000地形图或航测图、土地权属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2)核发程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进行现场检查,审核有关文件,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同时提出规划限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并告知选址不当的主要原因。(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意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1)新建、扩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农田、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2)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如原居住用地变为工业用地;(3)调整交换用地建设的,如相关或相邻单位为生产、生活方便,交换用地进行建设;(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土地招标、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5)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核发程序(1)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文件:①《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