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库)设计设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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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1目录1总则······································································12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54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5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4附录A·····································································32附录B·····································································3321总则1.0.1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l.0.3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行。1.0.4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32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2.0.2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2.0.3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4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2.0.6项目尺寸车型外廓尺寸(m)总长总宽总高机动车微型汽车3.501.601.80小型汽车4.801.802.00中型汽车9.002.503.20(4.00)大型客车12.002.503.20绞接客车18.002.503.20非机动车自行车1.900.601.20注:1.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2.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3.三轮车按2.5辆自行车尺寸计算。4.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2.0.7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52.0.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2.0.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2.0.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6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3.1总平面布局3.1.1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7.0m。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弯半径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4.0m。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m。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主要道路宽不应小于9.0m。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工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3.1.3吸引有大量出租车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航空港口、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计算,每条车道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m。L=0.25n(m)(3.1.3)式中:L——候客车道长;(m)n——核定总停车数;n≥50。73.1.4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3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3.1.5当停车数大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3.1.6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0%,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15%。3.1.7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在其1.2m至5m高的范围内还须满足国家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3.1.8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3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3.1.8.2旅馆、饭店每10000m2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m2的则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3.1.8.3装卸车位尺寸为4.0m×8.0m。3.1.8.4装卸车位必须出入方便,同时周围应有一定的作业空间。83.1.9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大于30m。3.1.10停车库(场)、工厂、仓库等在基地入口以内30m范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口、计量工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3.1.11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3.1.1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3.1.13停车库(场)的人行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自动收费系统、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3.2基地出入口3.2.1基地位于城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入口禁止设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3.2.2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应设在支路上;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小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9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小于20m。3.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l5m的距离。3.2.4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如图3.2.4)。3.2.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0m,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m。3.2.6在城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3.2.6.1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一个。3.2.6.2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3.2.6.3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10个以上出入口,不宜超过3个,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3.2.6.4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出入口数不得少于2个,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3.2.6.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20m。3.2.6.6相邻二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二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二个出入口宜合并为一个。3.2.6.7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但备用出入口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置进口坡道,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3.3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3.3.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入口不宜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其出入口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3.3.2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0m,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m。转弯半径不小于7.0m。3.3.3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数,应遵守下列规定:3.3.3.1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出入口设置不得少于一个双车道或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也可设置一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二个的等候客车位。3.3.3.2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100小于2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个单车道的出入口。113.3.3.3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200辆小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二条车道进、二条车道出的出入口。3.3.3.4停车泊位数大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三个双车道的出入口。3.3.4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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