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原告不能抵扣应赔偿损失的代理意见被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原告不能抵扣,被告应赔偿原告进项税损失。一、向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是被告应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增值税发票为“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因此,销售方有义务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这是销售方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此,销售方给付购买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属销售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购买方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二、卖方如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的,应依法在货款中相应扣除或予以赔偿。既然开具增值税票是销售方的法定义务,购买方获取增值税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是法律赋予购买方的权利,卖方未能开具增值税票,作为买方的公司也就无法凭票抵扣进项,势必给带来经济损失。由最高法院部分民商专家参与编辑的《最高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疑难案件问题》在“因销售方为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销售方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导致购买方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购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销售方赔偿?”中解答:“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商事指导丛书《合同案件审判指导》第517页亦对此作出了指导意见“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的,导致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购买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缺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方已注销税务登记证,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原告抵扣款损失的民事责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