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使用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资格证明编号住址联系电话房屋位置深圳市区拟经营项目用作经营场所楼层层面积平米申请人声明本人所填写上述内容属实,阅知并遵从以下条款:(一)此场所使用证明仅作为办理审批登记的场所证明文件,不代表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时,此临时使用证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补偿依据。本企业(个人)会主动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三)经营者凭此场所使用证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审查单位意见经审查,该房屋位于,共层,用作拟经营项目的房屋位于第层,同意其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年月日(审查单位盖章)审查单位联系人:审查单位联系电话:注:此证明根据《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出具,壹式叁份,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单位各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