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管理制度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定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2、医院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3、各基层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医疗、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档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档、覆盖;其他景点疏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