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02_晋亿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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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晋亿实业晋亿实业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董事董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被动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证券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编号: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拟交易数量股/份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签名:年月日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编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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