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58_重庆水务XX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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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金杜北京金杜北京金杜北京金杜((((重庆重庆重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关于关于重庆水务集团股份重庆水务集团股份重庆水务集团股份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二二二二○○○○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年年年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指派律师出席了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召开的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以及5.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已向金杜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金杜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和遗漏之处。金杜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议议案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2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对参加会议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及参加会议的个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金杜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根据有关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基于上述,金杜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下接签字页)3北京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石伟、王红丽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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