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1997)银发第5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朱容基副总理关于“养老保险基金除保留2个月周转金以外,要全部购买国库券。存在银行的2个月周转金的沉淀部分,银行要给予优惠利率”的指示精神,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尽快推进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经研究决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现行利率为2.88%)。1998年1月1日以前存入的活期存款,以1月1日为界分段计息。计、结息办法按单位活期存款办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