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5年3月16日银发[2005]62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在各有关银行的积极配合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成功投入试运行,个人信用数据上报和个人信息查询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日常工作。为保障各商业银行数据报送工作顺利进行,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与使用,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要求各城市商业银行结合系统推广进度,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附件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加强数据报送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管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数据报送机构是指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业务的个人信用信息。第五条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服务中心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二、报文的生成第六条数据报送机构应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形成报送账户记录。第七条数据报送机构在生成报文准备报送前,应先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通过校验的报文,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