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分为:航空法(空气空间法airlaw)和外层空间法(outerspacelaw)。一、航空法历史发展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公约。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属于各国,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享有飞行的自由。三、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国家有权规定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案例)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补注案例: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KoreanAirLineIncident)1983年9月1日,韩国航空公司波音747KAL007号民航客机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于苏联萨哈林附近被苏联军用飞机拦截,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69人(其中乘客240人)全部丧生。该机被拦截时,偏离了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此事发生后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应。评析:国际民航组织1984年3月6日通过决议,指责苏联违反国际法并谴责其使用武力。非法闯入他国领土,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不过,对这种行为的反应,国际法并不是没有限制,“相称性原则”已被接受为习惯规则。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不符合相称性原则,而属非法的反应。国际民航组织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3条修订,对非法入境的民用航空器不应使用武力拦截,不得危及该机内人员的生命及该航空器的安全。四、国际民用航空制度—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体制(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1、航空器(Aircraft)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对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不适用。2、航空器应有国籍(aircraftnationality),在何国登记取得何国的国籍。3、国际航空飞行分为航班飞行(scheduledflight)和非航班飞行(non-scheduledflight)。1.非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即过境权(transitright),缔约国有权命令其降落。2.航班飞行权利和义务(双边航空运输协定)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许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公约惩治的行为2、管辖权3、引渡和起诉第二节外层空间法一.外层空间法概述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外层空间法发展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左右为第一阶段;•绝大多数空间国家和许多非空间国家都批准或加入了联大一致通过的条约.–从1976年至今为第二阶段•立法进程比较缓慢特点: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空间法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前瞻性;“协商一致”是一项基本的程序规则;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是条约;空间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发展中的新分支。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没解决)1.空间论2.功能论补注:空间论: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功能论:主要以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功能来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制度。三、外空活动的法律规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限制和禁止):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空间碎片):国际合作原则。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一)营救制度《营救协定》(二)赔偿责任制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三)登记制度《登记公约》(四)月球开发制度《月球协定》思考题:1、试比较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2、简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内容。2、试比较有关航空犯罪的国际公约的具体内容。3、简述现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洛克比空难案1988年12月21日,美国泛美航空公司的103航班在飞行途中在苏格兰洛克比上空爆炸,机上乘客和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并造成地面若干人员的伤亡。1991年11月,苏格兰指控两名利比亚人将炸弹置于飞机上,炸弹爆炸致使飞机坠毁。利比亚也指出这种行为构成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罪行。苏格兰指控两名利比亚公民有破坏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嫌疑后,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联合声明如下:1、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2、利比亚必须披露它所知道的有关该犯罪的一切事情,允许全面接触所有的证人,完全得到文件和其他物证;3、利比亚必须给付适当的赔偿。1992年2月2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敦促利比亚政府对英、美的要求立即作出全面有效的反应以便消除国际恐怖主义。利比亚认为,利比亚收到对两名嫌疑犯的指控后,即按照《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该两名嫌疑犯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确保嫌疑犯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并着手对事实进行了初步调查,将案件提交给有权当局以便起诉。利比亚未将嫌疑犯引渡给美国,因为利比亚和美国之间无引渡条约,利、美之间也无《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引渡罪犯的基础,因为该条规定的引渡受被请求引渡国法律的限制,而利比亚法律禁止引渡利比亚公民。2003年8月15日利比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临时代办艾哈迈德·奥恩将信件递交给联合国安理会,利比亚政府在信中承认对1988年发生在苏格兰洛克比镇上空的飞机爆炸事件负有责任。利比亚向洛克比空难受害人提供27亿美元。联合国主持下:《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1966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68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1972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5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第八章外交关系法(LawofDiplomaticRelations)一、外交关系概述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组织对外关系。狭义指由国家外交机关对外活动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2.外交机关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headofstate)、政府和政府首脑(headofgovernment)及外交部门(ministryofforeignaffairs)。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conventionalinternationallaw);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二、使馆及其人员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早期的使节权(rightoflegation);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形式——过去缔结条约——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ofnotes)或发表联合公报(jointcommunique)中国同外国建交的原则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要表明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使馆的职务(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investigationandreport)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2、使馆人员(themembersofthemission)(1)使馆人员的组成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diplomaticagents/representatives),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headofmissions)、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专员。使馆馆长(三个级别)1.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ambassador)或教廷大使。2.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minister)或教廷公使。3.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commission)。→区别与临时代办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法律地位相同,只在礼仪事项上起作用种等级的使馆馆长B、行政和技术人员(membersoftheadministrativeandtechnicalstaff);C、事务人员即服务人员(membersoftheservicestaff)。(2)外交代表的派遣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员(personanongrata)。(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接受国要求召回;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三、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privilegesandimmunities)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权利和豁免。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theExtraterritorialityTheory)代表说(theRepresen-tativeCharacterTheory)职务需要说(theFunctionalNecessityTheory)法律根据:《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不得进入;特殊保护;不得征用、扣押、执行;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使馆享有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案例: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CaseConcerningUnitedStatesDiplomaticandConsularStaffinTehran)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了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同类事件。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国际法院宣布:伊朗政府违反对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伊朗政府应立即释放被扣留的全部美国人,保证他们安全离境并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审讯,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并将造成此侵权事故的人员交主管当局惩处。1980年5月24日,国际法院在伊朗缺席下作出了判决。国际法院认为:1、在袭击使领馆事件中,因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由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事发后,美国使领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所以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2、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