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丁世界第4讲1第1节概述一、药品的概念102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善良的苏格兰农夫从粪池救出一个小男孩,男孩的绅士父亲酬谢,农夫谢绝。绅士说:让我们签个协议,我带走你的孩子,给他最好的教育,农夫允诺。农夫的孩子后来发明了青霉素,获得诺贝尔奖。数年后,绅士的儿子得了肺炎,青霉素治好了他。3(一)特殊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p165-166)4(二)假药和劣药1、假药(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62、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7铬2012年4月15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节目《胶囊里的秘密》,曝光非法厂商用皮革下脚料造药用胶囊。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绍兴新昌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药品企业。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往往重金属铬超标。经检测,修正药业等9家药厂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8药品的特点1、作用的两重性2、质量的重要性3、鉴定的专业性4、药品的专用性9同仁堂古训10二、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它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家对药品的管理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1、制定颁发药品标准的统一技术规范;2、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药品监管制度。11药品管理法(1984)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12《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广告法》、《刑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13药品管理机构1998年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4第2节药品生产经营的法律管理壹、生产一、生产许可证制度102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一)审批程序7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2015修改废除。许可证应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15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开办条件16程序性规定+(5)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药管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17二、GMP制度9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监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监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1810除中药饮片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监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监部门备案。三、生产标准1911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12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不按照省级药监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20委托生产13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21贰、药品经营的法律管理一、程序性规定1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2015修改废除。《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2215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开办条件23三、GSP制度16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监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监对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17购进药品,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18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2419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20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25叁、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一、医疗机构的制剂条件22须配备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工作。24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23须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6二、配制制剂的使用25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27三、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26购进药品,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27药剂人员调配处方,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28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28第三节药品管理的法律规定一、国家药品标准与药品注册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其内容包括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国务院药监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不得低于中国药典的规定。2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即中国药典,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具有国家法律效力,记载中国药品的标准、规格的法典,是中国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和管理部门检验药品的共同依据。药典的第一部收载品种为中药,第二部收载为化学药品,2005年版新增第三部为生物制品。至今共出版了9部,分别是1953年版、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和2010年版。另从1985年开始,中国药典同时发行英文版本。2010年版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共载药4567种,药典一部收载2165种;二部收载2271种;三部收载131种。30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申请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药品进口,以及进行药品审批、注册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药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进行审批。31药品注册申请种类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及其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新药申请,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的注册申请。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注册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仿制药申请,是指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上市的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但是生物制品按照新药申请的程序申报。进口药品申请,是指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是指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后申请人拟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32新药的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监部门应当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检查。申请新药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分为I、II、III、IV期。I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III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应用研究阶段。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原批准证明文件自行废止;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33新药申请的申报与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34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国家药监局负责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