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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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宪法权威,当好国家公民一个国家需要一个怎样的章程,以便更好地管理国家?演奏出美妙动听的音乐宪法乐谱有何用?1、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根本大法,效力最高•《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的教育方面的法律。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马克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内容上,宪法规定涉及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国家的性质和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其他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国家标志•(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和宪法相抵触无效•(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我国颁布的四部宪法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52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宪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法律保障•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禁止的事,也不得拒绝做宪法规定的事。2、依宪治国是依法制国的核心•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3、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做为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就是在以实际行动热爱祖国,就是在维护神圣的宪法。跋山涉水进课堂添砖加瓦盖楼房挥汗如雨种庄稼默默无闻扫街道兢兢业业疏交通•某中职学校的机械制造专业学生接到通知,本专业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学校大会堂去,参加学校所在地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活动。对此,有以下三种观点:•小张: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人大代表选举,我一定要参加。•小王:我们现在参加实习,这么紧张劳累,还参加什么人大代表选举?•小李:学校让我去,我就去,但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与我关系不大。二、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1、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对于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的自觉意识。健全的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看泛滥荧屏的清宫戏,听到最多的两个词是“主子”和“奴才”,看到最多的场面是“主子”唯我独尊,“奴才”弯腰弓背。可以说清宫戏把封建社会皇帝与臣民、主子与奴才的关系演绎得异常生动形象。•“主子意识”和“奴才意识”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产物。“主子意识”和“奴才意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使“主子意识”和“奴才意识”根深蒂固。尽管现在已进入二十一世纪,民主和法制进程不断加快,但这种意识仍然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起着作用。•“主子意识”导致独断专行、作风粗暴;“奴才意识”导致不要正义、不讲真理。•二者互立互生、臭味相投、相互作用,最终使党和人民的事业受到损害。主子和奴才依然存在不要叫我老百姓,请叫我公民!•什么叫“老百姓”?在封建帝王时代,相对于统治阶级以外的人民,被称为百姓或者老百姓。•与“老百姓”这个封建概念相对应的,是现代“公民”概念。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公民就是国家的主人。•中国人到底是老百姓还是公民?当然是公民!法律上,把我们的自由和权利规定得清清楚楚。•不要叫我老百姓,请叫我公民!让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留在春天里•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旭日阳刚的经纪人黎冬透露,他收到了《春天里》原唱者汪峰方面打来的电话,被明确告知旭日阳刚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有人说汪峰小气,自己的歌自己没有唱红,别人唱红后要求别人不能再唱,又有人说,旭日阳刚为汪峰扬名,汪峰该感谢他们才对。是非曲直总有说法,别把揣测留在春天里•很多支持旭日阳刚的网友说,汪峰是在旭日阳刚唱红了《春天里》之后眼红,所以不让人唱了。•对此汪峰在博客上回应说,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当初压根就不会带他们上自己的“怒放”演唱会。•作为著作权人,现在他有权利要求对方不要在演出中再演唱其作品了。•其实拒绝旭日阳刚继续将歌曲用于商演是汪峰的权利。•看到类似的事情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应该是世道人情如何诡谲,而是应该根据这在社会规则内到底是怎么回事来作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公民意识的觉醒。让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留在春天里•牛群在担任副县长的时候,为蒙城引进了近五亿元资金。而“裸捐”也屡屡让人认为他在“炒作。”•很多人怀疑其借机敛财,经过组织调查审计,最后没有发现问题。•听完组织的公正评价后,牛群当场放声大哭。•如果怀疑他有问题,有地方讲道理,可以诉诸法律;但是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就以最坏的恶意去揣度别人的作为,所以中国便少了很多愿意做实事的人。公民意识应比人情世故先出现在脑海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力是多种多样的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案例1】宪法平等权第一案•成都日报报道,2001年12月23日,四川大学98级法律系学生蒋韬看到中国人民银行招录行员的启事,但其中一个条件让只有1.65米身高的他犯难•“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蒋称,这是对身高在1.68米以下的男性公民和身高在1.55米以下女性公民平等权的侵害。•2002年1月7日,蒋向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平等权。4月25日,此案开庭审理。•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应松年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原告一方的蒋韬肯定胜诉。应教授称,作为中国宪法平等权利第一案,此案将起到司法改革前期的“触探”作用。就业歧视怪门槛多:酒量身高相貌属相地域都可能遭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2006年8月15日,公务员秦中飞写了一条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因内容针砭时弊获罪被押,40余人牵连其中,即为轰动一时的“彭水诗案”•有专家认为,这样一起案件,是一起重大违宪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地方政府领导滥用公权,必须得到应有惩罚和相关责任追究,从而使之成为保障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案例2】彭水诗案•这首后来给秦中飞带来牢狱之灾,并传遍全国的词,说不上什么艺术性•“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它只是一个喜好文墨的年轻公务员在十多分钟内的即兴发挥。•教训•第一条:领导干部心胸要开阔,要听得了批评意见,“不是能够听,要听得进。无论他是当面给你提的,还是背后提的,是用严肃的态度提的,还是用调侃的态度提的都应该听。”•第二条:就是依法治国,任何领导干部,无论是一把手还是二把手,都不能干预司法的正常过程,不能对某一个个案,去提出自己主观指令性的意见。(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是指:⑴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⑵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⑶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⑷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⑸有按宗教信仰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四)、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公民失去了人身自由,其他权利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看守所被关押10个月的北京某大学女生黄静,获得海淀区检察院的国家赔偿29197.14元。•大学生黄静于2006年2月9日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现象,经检修后发现电脑为工程测试样品。•黄静发现之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和解谈判。谈判中,其代理人周成宇提出了要求华硕公司按照其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此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这导致2006年3月7日当事人黄静及周成宇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黄静在看守所被关押10个月后,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案例3】勒索华硕500万美金案(五)、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经济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实现其他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公民享有的这些权利和自由越充分,获得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就越大。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北京63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4月1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制强制搬迁的事件。这本新《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用蓝色圆珠笔划出这样一些字句:“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案例4】老人手持《宪法》抗强拆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休息权: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力。物质帮助权: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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