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资金信托合同及风险申明书-JY20130115-xing1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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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页共75页中信•宁聚量化对冲1期管理型金融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1.市场风险(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6)其他市场风险。如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资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分别在两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具有不同的交易时间(中金所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沪深交易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所导致的期现交易时间不匹配风险;持有股指期货资产临近交割日期移仓换月重新进行时间匹配的风险,以及沪深300指数样本股调整对原有投资策略影响的风险等。第2页共75页2.委托人代表决策风险本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指定及授权委托人代表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营出具投资指令,委托人代表所作出的投资指令可能不是最优,或未实现预期效果,从而可能使本信托面临投资风险。3.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证券停牌、交易所监管)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赎回、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4.管理风险本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委托人代表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5.操作、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人、委托人代表及受托人,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证券公司、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6.基差风险本信托计划基于套利目的对股票资产和股指期货资产进行建仓,会因期货、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而获得一定的基差。而当本信托计划在套利策略的平仓日对期货、现货头存进行平仓对冲时,因为平仓对冲日与期货合约的到期日不同或者因为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货组合与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标的资产不完全一致等原因,期货的价格可能并未收敛至其标的现货价格,由此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基差风险,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7.流动性差异风险第3页共75页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指期货资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分别在两个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并各自遵守不同的交易规则,可能出现期货资产流动性较好、现货资产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使得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在执行时,完成了期货资产的投资时而无法完成相应的现货资产投资,使得投资策略失效,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8.保证金风险根据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期货资产进行每日结算,如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剧烈波动,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如果届时,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或不能及时向期货帐户补足保证金,即使期货价格最终走势符合预期,本信托计划仍然面临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的风险。9.强制减仓风险本信托计划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投资操作协议》的约定,对股指期货、股票等资产的投资会设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仓位控制等限制条件,当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证券资产超出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投资操作协议》的约定范围和比例时,受托人会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相应的资产进行减仓甚至平仓处理,受托人在进行调仓操作时对资产卖出的顺序、数量、价格、卖出的时间等具有自由裁量权,调仓操作可能对信托财产影响较大,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10.交易风险本信托计划将股指期货作为投资标的之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复杂性和时效性显著高于股票、基金等现货资产的交易。本信托计划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交易时,可能存在因委托人代表、保管人、期货经纪人、交易员等各方面的参与人员交易执行不力而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11.系统执行风险本信托计划同时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等现货资产,投资策略的执行、交易操作的完成均高度依赖于系统。本信托计划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因所使用的投资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委托人代表及交易员系统使用不当等原因使信托财产出现投资错误甚至投资损失的风险。12.受益人本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收益取决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指期货等证券资产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尽管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管理,但仍存在第4页共75页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期货平仓开仓风险、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部分或全部亏损的风险。13.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的风险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特别是以下两种情形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1)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于每个估值基准日或者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如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且B级受益人未按信托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使得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参考)净值恢复到【0.95】元(含)以上,则自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13:00点起,受托人有权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进行不可逆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并在分配完毕信托财产后终止本信托计划;(2)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于每个开放日,经投资者申购、赎回并由受托人缩减B类信托单位(如有)后,如果A类信托单位份额与B类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高于9:1,则受托人有权终止本信托计划。14.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特有风险(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2)受托人无法承诺信托利益。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最低收益或保底。(3)特定信托利益每开放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时计提并分配,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但B类受益人仍分配了前期业绩上涨的特定信托利益。(4)封闭期内赎回时需缴纳赎回费用,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获得盈利。(5)巨额赎回的风险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6)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第5页共75页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7)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的风险为控制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设臵了止损线,但由于本信托计划按周估值,因此信托计划无法在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低于止损线的当天立即平仓,本信托计划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或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及止损平仓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可能出现低于止损平仓线的情况,并因此导致信托财产损失。(8)A类受益人的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开放日,以及信托计划在开放日之前提前终止的情形下,虽然受托人通过调整信托单位净值及缩减B类信托单位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A类受益人的信托本金不受损失,但不能保证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一定能够到达1元。因此,对A类受益人而言,仍存在信托本金无法收回的风险。(9)B类受益人的投资风险B类受益人虽然享有分配特定信托利益的权利,但特定信托利益的计提存在前提条件,如信托单位调整后净值未超过1元,则计提的特定信托利益为零;并且在本信托计划开放日,如果信托单位净值低于1元,受托人将缩减B类受益人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以调整信托单位净值,该等情形下B类受益人的投资损失较大。15.其他风险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运用提供建议,但并不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提供任何保底或保本的承诺。受托人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第6页共75页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参与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法律、合约或其他障碍;委托人应保证所交付的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在签署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前,委托人(即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计划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申明人即受托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7页共75页本人/本机构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本人/本机构签署和执行本认购风险申明书是自愿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详阅及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所有相关信托计划文件,已如实填写完成受托人提供的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作为委托人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表明认可宁波宁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能力,指定及授权宁波宁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就信托资金的投资运用事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投资指令,指令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签订《投资操作协议》,本人/本机构充分理解、完全接受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所可能产生的全部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愿意依法和依信托文件约定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人/本机构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见《信息填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