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XXXX年7月) XXXX-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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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二〇一一年七月2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3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6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8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9第六章股东大会决议................................................14第七章附则.......................................................18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修订)(以下简称“《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亦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四条在本规则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统称为股东大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5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性;(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6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完善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对于股东提议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公司董事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阻挠。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7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8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9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全体股东(不论其持有公司股份的多少)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10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中所指股东大会均指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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