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III、IV期临床试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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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III、IV期临床试验某博客转发: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一个典型药物的“前世与今生”。我们都知道新药是由研发部门负责开发的。研发(R&D)其实包括研究(Research)和开发(Development)两个部分。笼统地讲,研究通常包括的是实验室的工作,而开发通常指实验室之外的工作。从时间上讲应该是研究在前,开发在后。但是,二者又是有机地联系的。很多时候,需要倒过来从开发的角度去指导研究。比如,一个新药的开发初期,往往需要新产品部门或者市场部给出这个产品市场前景的意见,以决定是否上一个新药项目。一个新药的筛选是一个漫长的烧钱的过程。对于一个全新的化合物而言,通常要经历化合物筛选、体外实验、动物实验等一系列筛选的过程,大约从上万个化合物种筛选出5-10个有希望的化合物,学名叫“先导化合物”。这5-10个化合物经过“海选”,脱颖而出,符合有效、安全、可以被做成制剂等特点。由于药物最终的使用者是人,因此用人体作为试验对象的临床试验也是必须的。考虑到一个药物可能被千万人使用,因此十分必要有一些志愿者接受新药的试验。因此,受试者对于医疗事业的进步的贡献是巨大的(尽管他们并不完全了解这一点),我们应该对他们保持敬意,并且最大限度地去维护他们在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权益。当然,政府和法规部门早已制订了严格的、详细的临床研究规范来确保受试者的权益,这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GCP。在GCP这盏明灯的指引下,临床研究需要以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开展。先是I期试验,主要是针对健康受试者,人数20-30人左右。I期研究主要考察药物的药代动力学,也就是测量人体对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的情况,同时考察药物的安全性,以及确定药物的最佳剂量。如果I期研究证明药物安全,就需要进入II期临床。II期需要初步探索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样本量大约200例左右(包含对照组)。如果II期结果良好,就进一步进入III期临床,这时样本量需要进一步扩大,常常需要几千例。注:在中国进行注册临床,设计基本上都是随机双盲对照,基于统计学的计算样本量。但是最少不得少于200例,这是硬性规定。在美国通常需要进行III期的临床验证作为新药申请的依据。也就是说,通常I、II、III期的临床试验属于新药临床,数据主要是支持新药上市申请的(NewDrugApplication)。而所谓的IV期临床试验则属于上市后临床研究。也就是说,这个药品已经在销售了,但是处于对于药物的安全性和疗效性进一步的考察,设计的更大样本量的研究。大家可以看到,从I期到IV期的临床研究,样本量逐渐放大。同时试验设计从“控制环境”逐渐转化到“现实环境”。所谓控制环境,可以理解为入选/排除标准严格,设置对照,以排出干扰因素,保证结果的“鲜明性”。打个比方,让宋祖英同学穿了蓬蓬裙,站在舞台上唱歌,台下西装革履的观众静静地欣赏,这样才能够体会到她歌声的高亢婉转。但是如果把宋阿姨放在一个喧闹的菜市场里,穿的和卖菜阿姨并无二致,那么恐怕大家只会觉得她比隔壁二妞唱得强不了多少。这个时候,如果宋阿姨的歌(假设大家不知她是名人)仍然可以吸引人驻足喝彩甚至愿意付钱欣赏,那么可以说她的嗓子真的好听,是真艺术。也就是说,现实环境下药物的使用通常比控制环境更复杂,但也更能反映现实情况。所谓“真金不怕火炼”是也。由于个体差异,再大样本的临床研究也无法证明这个药对于每个人都是安全、有效的(唯一能够证明的是让全世界的人都服用这种药物,然后考察其疗效)。只是随着样本量的增大,这个保险系数越高,但是无法达到100%。这也意味着对于药物安全有效性的考察即使在上市销售后也没有停止过。从某个角度讲,上市销售也是一种更大规模的临床试验,不是吗?(p.s.想想默克万络召回事件和康泰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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