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来源:三城联创官网加入时间:2010-8-2016:27:52[我要投诉]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组织、协调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五)全市有贯彻《条例》的意见及爱国卫生管理的规定。(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5%。二、健康教育(一)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达到《湖北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范》要求。(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90%和7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三)各级医院将健康教育纳入医院工作计划,融入医疗、护理工作之中,有兼职健教人员,门诊部及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定期更换内容,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乡)卫生院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健康教育服务规范的要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健康素养66条)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五)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六)市、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广泛宣传;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普及健康知识。(七)主要公共场所设健康教育专栏,专栏内容由市、区级健康教育机构指导确定,定期更换。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张贴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明显的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医疗卫生单位带头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三、市容环境卫生(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市容环境整洁,街道路面平整,普遍硬化,路边沟渠畅通,无污水坑凹,无残墙断壁,无垃圾渣土暴露,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挂衣物、乱写乱画乱贴及随地吐痰现象;单位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城区无卫生死角,无违章饲养畜禽;城市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三)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四)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70%。(五)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六)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活禽、水产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活禽市场应实行每日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施工单位应当对务工人员开展预防接种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八)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有适量的绿化美化景点。(九)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四、环境保护(一)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三)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2分贝。在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内,按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环境噪声监测网络进行监测,每年监测1次。有效监测点位必须大于100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必须大于200个,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四)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即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五)武汉市、地级市、省直管市建成区内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0%。(六)近3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考核前3年未发生因当地污染源引起的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源停用、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一)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二)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监管工作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宾馆、饭店等提供住宿的单位应当备有供顾客自取阅读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和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张贴艾滋病防治宣传画。宾馆、饭店等提供住宿的单位和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四)各类公共场所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六)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七)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八)二次供水单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资料齐全。六、食品安全(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资料齐全。(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有效证照,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及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六)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七)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九)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十)集贸市场应符合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传染病防治(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将重点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按要求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能及时、科学、有效处理传染病暴发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三)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四)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五)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六)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八)市政府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八、病媒生物防制(一)市、区、街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及工作经费落实。(二)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孽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毒鼠强等国家禁用的药物。(三)建立病媒生物长效管理机制,组织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经费落实,方法规范,资料完整,数据可靠,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四)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