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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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著作权法认识和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修正。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身智力成果保护意识的增强,著作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许多侵权行为是因为缺乏起码的著作权观念而发生,许多纠纷则是对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而引起。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如作家,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等制作者,还有美术、建筑、摄影等者制作人。1980年6月3日,中国加入世界产权组织,成为其第90个成员国,今也已30多年之久,1980年以前,知识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十分陌生,人们还未认识到知识财富的价值,但是30年后的今天,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商标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世界五大专利局之一,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加速了中国经济走向世界的步伐,国的版权制度和文化创意产业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但著作权法也是在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其期间,肯定会出现一些小波折,但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改进是有帮助的。例如,众所周知的陈明芳《中国悬棺葬》案例,时间跨度大,案情较为复杂,从中可以看出陈明芳虽然有这本书的著作权,但另本书对她的抄袭,即使通过法院她也无法合理保障自己的权利,并且抄袭者也越来越多,抄袭现象不减反增。对整个学术界的不良影响也愈演愈烈。从中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待继续完善实施力度和强度,公正公平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当然,出了这个案例,还有些作者联名提出些其他问题,如网络使用作品侵犯作家著作权问题、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稿酬标准不明确问题、文学作品的篇名作为商标使用问题、合作作品的署名问题、规范合格图书的质量标准问题等。以上五点。是作家们在贯彻著作权法、保障作家合法权益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的总结。我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各部门的不懈努力,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知识产权秩序将逐步走向规范与和谐,知识产权保护将更加普及和发展。当然,在我们身边这种著作权侵权的小案例呢也经常发生,比如说我们小时候作文抄袭现象,我是有过,初中,买本800字作文选,经常会整句整句的抄下来甚至整段抄下来。我想这也算是一种小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了。所以说,从小我们就已经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只是那时我们可能还没有想到这点。对于著作权我们的确需要维护,尤其是大型的事件,要以法律为基础,严格实行。但对于小事件,例如学生抄抄作文之类的,我们应该制止并且加以引导,至于触碰到法律我想还没必要。主要负责人应该是学生自己和老师的正确指引和教育,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从而为以后整个社会著作权方面的良好发展做铺垫。再从大的方面看,我国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遇到不少困难,也存在职务作品概念不清晰、对作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对职务作品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方面,加强对作者的保护;最后为了保障工作单位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达到平衡工作单位和作者之间利益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作品在文化、艺术、科学创作的比例迅速增大,平衡作者与工作单位间的利益,可以更好地激励作者从事职务创作。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在许多建立了著作权制度的国家,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实行比较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著作权法来调整,还需要从劳动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角度加以考虑,而且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伯尔尼公约》就职务作品也没有作统一规定。在探讨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时,不仅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更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合理平衡作者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利益,激励作者更好地从事职务创作,在职务作品随着社会发展而在文化、艺术、科学创作中比例迅速增大的今天,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在前苏联、东欧国家,立法规定由法人享有著作权的某些作品,实际上也不由法人取得全部著作权。。我国的立法基本沿用了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立法方式,同时又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允许双方当事、以合同约定由实际作者的工作单位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内容。另外,从权利侧重点来看,两大法系对职务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更侧重保护著作人利益,而英美法系则更侧重保护雇主利益。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由于我国存在相当数量的职务著作人,而且在他们与工作单位的关系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更应侧重保护他们的利益。例如,在双方没有对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该由作者享有,而且应当将职务创作严格限定作著作人的职责范围内,以免工作单位通过施加不正当影响,利用协议将与工作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创作的著作财产权也划归单位享有。所以,我觉得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很值得肯定的,但还是存在些不足,应该汲取国外的著作权保护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实际案例中总结吸收经验,来不断地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我国法律良好有序地发展,促进我国的文化和经济日趋繁荣。班级:10级设计学班学号:201003014014姓名:丁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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