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RC法律部第1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证监会法律部何艳春2012年6月CSRC法律部第2页汇报提纲1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2“董、监、高”的职权5结语:两点建议3“董、监、高”的义务4“董、监、高”的法律责任CSRC法律部第3页一、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三毛派神信联股份深信泰丰CSRC法律部第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南京中北的违法行为是2003年、2004年年报中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关联方占用、对关联方担保等信息披露虚假。2010年3月19日,证监会作出(2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京中北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30万元等处罚。处罚决定书完整反映了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和证监会的态度。公司披露情况调查认定情况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2003年,南京中北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这些银行借款事项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0元2003年,南京中北曾经分11次在多家银行机构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亿多元,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年年报中披露南京中北2004年年报已披露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CSRC法律部第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1)自己虽然任职南京中北董事长,但并不在公司上班,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日常事务也较少过问。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所涉及的事项,纯系少数内部人“瞒天过海”所为,自己对涉案事项既未参与、也不知悉,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vsCSRC法律部第6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长薛某(2)公司内部人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年报审计机构也未发现其违法行为,董事在通过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正是基于审计机构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审计一样,均是上市公司合法运作、公开透明的基本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不能相互取代。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当然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vs时任职工董事周某职工董事的履职行为是全体职工的群体行为;与对股东负责相比,职工董事更侧重于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工董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存在局限。据此请求免责。证监会虽然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与其他董事有区别、职工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但是,职工董事在证券法上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与其他董事是同样的,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出现时,职工董事的责任并不因其产生方式的不同而当然得到豁免。vsCSRC法律部第7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时任董事许某在听证与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他的履职行为系根据组织安排、受领导指派,是南京中北、万众公司的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请求减免处罚。证监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基于本人的学识、能力,以忠实勤勉的态度,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排除来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内部人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当影响与干扰,对有关事项做出负责任的独立判断,并清楚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许某的减免理由于法无据。vs时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兼财务部经理斯某在听证和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根据其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他没有参与或者经手未披露的涉案事项;并认为自己在整个过程中,作为集体的一员受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约束,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从轻处罚。证监会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斯某身为南京中北财务负责人,对南京中北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其知悉有关南京中北资金的外流情况、知悉南京中北披露给投资者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与重大遗漏却参与蓄意隐瞒,既违反了作为一个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又造成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严重失真,因此,认定其为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vsCSRC法律部第8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南京中北本案另有三位时任独立董事,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证监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从这三位独立董事多年的履职记录看,能够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的情况后,立即责成董事会质询管理层人员,督促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南京中北的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专项审计、就南京中北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向全体股东公开通告,同时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CSRC法律部第9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公司财务总监金某在申辩中提出:票据担保是按照董事长和个别董事的指令进行;其没有积极参与、策划、实施违法行为。证监会公司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披露以及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均是由金某盖章后实施,金某是对该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虚假利润的行为负有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vs董事罗某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是在其和董事会部分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个别高管蓄意策划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罗某应当忠实、勤勉且独立地行使职责。对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违法行为,董事如勤勉尽责能够且应当能够发现。因此,其免责事由不成立,对其给予警告。vsCSRC法律部第10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信联股份因2001、2002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2004年未临时公告对外担保和诉讼裁决事项以及2002-2004年度报告未对外披露担保、诉讼裁决、关联交易、前十大股东的关联关系等违规事实,而被证监会实施处罚。本案中拟处罚决定中的原独立董事辛某因申辩免责成功,在最终处罚决定中未被处罚。另一位时任独立董事董某则因在通过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被处以警告;董某虽提出了陈述和申辩,但其申辩理由未被证监会采纳。CSRC法律部第11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2004年3月起因患回盲部恶性淋巴瘤,经常发高烧,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致使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遂通过口头和书面的方式多次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要求,但因公司一时无法找到独立董事的人选,一直迟延至2004年11月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申请。辛某的知情权在此期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根据公司当时提供的材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签字认可了2003年年度报告,由此希望得到免责处理。(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CSRC法律部第12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辛某的免责申辩主要理由,概括起来,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的原因: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找到独立董事候任人选而未同意辛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而提出的辞职申请,在此阶段,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且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上班,造成辛某无法与与董事长等进行当面沟通,客观上形成了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形。且对于2003年度报告具体内容等,公司董事会的有关成员不仅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并保证年报上应披露的信息均已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相关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均由董事长等人的故意隐瞒、对会计事务所的信任等而造成。第二,自身的履职:辛某对自身身体不适而可能无法正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现实情况已有正确了解,且据此多次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对于公司管理混乱的局面与遭遇上交所处分的现实情况,该独立董事多次向董事会提出了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予以整改。即便在住院期间,其仍认真审阅了2003年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200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提出了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董事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问题作出解释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其最终的签字亦是建立在公司董事的故意隐瞒与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信任的基础上做出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辛某,在信联股份通过2003年年度报告期间,他突患恶性肿瘤,在此情况下,仍然关注公司的经营能力、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这表明其已经勤勉尽责,不再进行处罚。CSRC法律部第13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信联股份本案中另一独立董事董某以自身不知情和无主观故意两点理由进行抗辩;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出于对其他各位董事的尊重和信任;任职期间,共收到税后任职津贴一万余元(五个月),之后又停发,停发津贴的事实可发生其终止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后果。证监会行政处罚委经复核认为:对于独立董事董某,尽管其作为公司信任的独立董事,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但“不知情”亦表明其未尽勤勉义务。vsCSRC法律部第14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这是首例法院针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进行实体裁判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司法机关通过判决形式明确董事勤勉尽责要求的案例。2007年,因深信泰丰在2003年、2004年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认定原董事丁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处以警告并3万元罚款。丁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6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CSRC法律部第15页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深信泰丰丁某认为自己不是证券法所指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实际参与深信泰丰的经营管理,对于本案所涉及的2003年中报、年报等定期报告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完全不知情,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原告刻意隐瞒经营举措,导致其无法履责,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方面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