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职业危害及防护对策火力发电厂是集众多专业、交叉作业、相互关联、系统管理的生产性企业,随着社会对电力需求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电力工业已进入了大电网、大机组、高参数、高自动化时期,火电厂的建设及生产过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国际上兴起的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现代企业管理思想,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其核心内容是通过识别、控制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源——“危险源”,预防为主,立足改进,控制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使企业的全面管理职能实现有机结合,建立一个动态控制、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自律性管理系统。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中不仅要关注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还应关注职业病的危害及防护工作。本文重点是针对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客观存在,开展职业病防护的必要性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做表浅的论述,并根据目前国内火力发电企业作业场所比较普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粗略地作了一点初步调查,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希望通过抛砖引玉,请行业专家针对该类企业的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一开展火力发电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依据、范围、内容和作用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目的:企业要想有效地预防、控制以至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该通过建设项目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调查、评价(动态性评价),充分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质、程度、作用条件、作用方式、防护水平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职业病及相关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在熟悉企业生产特性的基础上,针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性质、分布、危害程度、对作业人员健康影响、职业病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生产过程及生产建设项目开展卫生学、卫生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的现场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监测,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控制效果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以保证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并为卫生部门竣工验收和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目前的主要的评价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国务院令3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2002)【=/Article/detail/genres/D/articleid/7240.html】《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分为化学部分和物理部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search】《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Z/T229.3-2010)《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以上评价依据应以最新版本为准。)企业应根据所在省、市、自治区,评价依据加入地方性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评价的范围和内容:1.生产过程卫生学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确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工程选址及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等方面的卫生防护措施落实情况。3.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4.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5.出具评价结果。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极其危害程度1.粉尘粉尘主要是输煤系统在煤的储存、输送、破碎和煤斗装煤过程中出现,如在碎煤机室、输煤皮带层及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输煤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磨煤、制粉系统泄漏以及检修过程中也会产生粉尘,电除尘出灰口及储灰罐出灰口都会产生粉尘。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生产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2mg/m³;*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卫生标准10mg/m³;2.噪声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吸风机、送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空压机、给水泵等。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1)听觉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主要引起听力下降。听力损伤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生理性反应,后出现病理改变直至耳聋。生理性听力下降的特点为脱离噪声环境一段时间后即可恢复,而病理性的听力下降则不能完全恢复。(2)神经系统:长期接触强噪声后出现神经衰弱综合症,主要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及睡眠障碍等。长期接触强噪声的作业人员可表现为易疲劳、易激怒(噪声性神经衰弱)。(3)心血管系统:在噪声作用下,植物神经调节功能发生变化,表现出心率加快或减慢,血压不稳(趋向增高)。(4)消化系统: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减退,消瘦,胃液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卫生限值:*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职业接触1/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职业接触1/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职业接触1/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但最高不能超过115dB(A)3.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使用的有毒有害原料有:次氯酸钠、盐酸、碱、联胺、氨、六氟化硫,主要存在于化学水处理和电气岗位。产生的有害气体有酸气、氨气等,其数量不大,锅炉燃烧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氧化碳。(1)一氧化碳(CO)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轻度中毒:可出现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COHb>10%;*中度中毒:意识障碍发展为中度昏迷,COHb>30%;*重度中毒:意识障碍程度达到深昏迷或并发脑水肿、休克或严重心肌损害,肺水肿或呼吸衰竭,COHb>10%。卫生标准:CO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在作业时间短时,CO的最高容许浓度可适当放宽:作业一小时以内,CO浓度容许达到50mg/m3;30分钟以内到100mg/m³;15—20分钟为200mg/m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需要间隔2小时以上。(2)氨(NH3)对人体健康的主要危害:主要作用于呼吸系统,对黏膜有刺激和腐蚀作用。低浓度时可使眼结膜、鼻咽部、呼吸道粘膜充血、水肿等。高浓度时氨损伤肺泡毛细血管管壁,使其扩张和渗透性增强,破坏肺泡表面活性物质,肺间质和肺泡产生大量渗出物,形成肺水肿。同时支气管、毛细支气管亦充血、水肿、痉挛。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30mg/m³。(3)盐酸(HCL)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主要可对皮肤、眼及呼吸道黏膜产生腐蚀和刺激作用,高浓度可引起严重的灼伤。其蒸汽或烟雾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接触可引起牙齿酸蚀症及皮肤损伤。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5mg/m³。(4)氢氧化钠(NaOH)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刺激眼和呼吸道,腐蚀鼻中隔,直接接触可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黏膜糜烂、出血和休克。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0.5mg/m³。(5)氯气(CL2)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氯被吸收后,与湿润的黏膜接触,形成盐酸和次氯酸,又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引起上呼吸道黏膜性肿胀、充血或刺激眼结膜。新生态氧具有强氧化作用,引起脂质过氧化而损害细胞膜。吸入高浓度氯,常致深部呼吸道病变;有时由于局部平滑肌痉挛而窒息,或通过迷走神经的反射性作用导致心脏骤停。卫生标准:最高容许浓度为1mg/m³。4.高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温高压的部位有:锅炉、汽轮机、除氧器、加热器、导汽管和蒸汽管道等,同时包括露天煤场等室外作业人员夏季工作的某些时间段。电厂主厂房属高温区域,需采用自然通风与局部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措施,电厂各集中控制室与主要值班室是运行人员经常值勤场所,须采取保持一定温度范围的采暖与空调措施,改善劳动生产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体温调节产生障碍*水盐代谢失调*循环系统负荷增加*消化系统疾病增多*神经系统兴奋性降低*肾脏负担加重当作业场所气温超过34℃时,即可能有中暑病例发生。中暑是高温环境下发生的急性疾病,按其发病机理可分为:热射病、日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卫生标准: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工作地点与室外温差(℃)22及22以下不得超过1023—28相应不得超过9、8、7、6、5、429—32相应不得超过333及33以下相应不得超过2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工作地点温度(℃)轻度劳动中等劳动重度劳动30~32807060>32~34706050>34~36605040>36~38504030>38~40403020>40~42302015>42~44201010注:*持续接触热后,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凡高温作业工作地点空气湿度大于75%,空气湿度每增加10%,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即采用高于工作地点温度2℃的时间。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测定或监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测定应在满负荷生产状况下进行。测试、测定的方法一般情况下依据下面的规定(新标准出台后执行新的规定)进行:1.测试频次及测试点设置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化学毒物采样测定方法按照《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采样规范》(WS1—1996);3.噪声的测定按照《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WS/T69—1996),测定仪器每测定点分别记录A、C声级;4.粉尘的测定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