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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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制定本规划。一、职业病防治现状、问题及原因(一)职业病防治现状。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切实加强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职业病的监测与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法》施行以来,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监管监测、体系建设、预防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影响了劳动者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职业病发病人数居高不下。特别是近年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发生,新发病例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二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是我省主要的职业病,一旦发生往往难于治愈,伤残率高,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三是职业病的种类日益增多。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挑战。四是农民工职业病防治任务突出。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外出务工的农民大多缺乏职业病防护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侵害农民工健康权益的行为普遍存在。(三)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一些建设项目单位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许多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缺乏基本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二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不到位。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职业病防治网络不健全。大多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备落后,技术力量薄弱,信息网络不畅,应急救援能力有待提高。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省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宣传动员,社会参与。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规划目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显著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基本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由现在的8.5%下降到5%以内;基本防止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较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到2015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20%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查处率达到100%。监管网络不断健全,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监督科室,配备相应的执法车辆、装备,经费保障到位,监管能力不断提高。---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与服务网络,使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技术水平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社区、乡镇。到2015年,各省辖市应设置专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设置独立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职业病防治专业科室。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和管理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支持鼓励有能力的国有大型企业、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预防控制基础服务体系。---到2015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三、主要任务(一)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1.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制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2.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3.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资料,切实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工作,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4.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1.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对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汞中毒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重点职业病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其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建立职业病监测哨点和危害因素检查数据库。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企业职业卫生资源和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人员培训和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每个省辖市有2家以上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到2015年,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达到全国一流水平,省辖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3.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充实人员,加强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省及省辖市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配备专职监管人员。4.推进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职业病防治信息采集标准和相应信息的采集、传输和管理规范,依托已有信息传输网络或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及时收集、分析相关动态信息,逐步实现职业病诊断受理和诊断结果等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规范管理。5.大力培养职业病防治人才。实施职业病防治人才培养计划,分级、分类培养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监督管理、诊疗等能力。加强职业病防治重点学科建设,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1.尘肺病防治。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和铸工尘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四)开展科研及成果应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技术,开展重点职业病防治科技攻关。以尘肺病、职业中毒、职业性肿瘤的预防控制关键技术为突破口,以防尘、防毒、防辐射等防护技术为重点,强化粉尘、放射性物质、毒物、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防护和应急救援技术的研究及开发应用。(五)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险待遇和标准。积极开展患职业病职工的康复工作,探索工伤预防在职业病防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完善适合我省省情的职业病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探索建立职业病诊断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衔接机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具体措施。(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地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卫生部门要强化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与保健;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病的检查与救治,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要切实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监督检查;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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