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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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ofdesingonbuilingfireprotectionandprevetion2006-07-12发布200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防火规范1.1一般规定1.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1.1.2甲、乙类厂房和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1.1.3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机房内。1.1.4民用建筑内空气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1.5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1.1.6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1.2采暖1.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1.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1.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1.2.4存在与采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内不应穿过采暖管道,党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隔热。1.2.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烧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1.2.6建筑内采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应采用不然材料。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1.3通风和空气调节1.3.1通风和空气调节的管道布置,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计,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1.3.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1.3.3甲、乙、丙类厂房中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1.3.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送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了中哦挥发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1.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1.3.6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2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1.3.7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中。该建筑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有连续清灰设备;2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和过滤器,且其风量不超过15000m3/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1.3.8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1.3.9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且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1.3.10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1.3.11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赧然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距,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然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1.3.1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1.3.1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1.3.14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动作温度应为70℃;2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3防火阀暗装时,应在暗装部位设置方便检修的检修口;4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5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阀试验方法》GB15930的有关规定。1.3.15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取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风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1.3.16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小且烟密度登记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于风机的起停连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货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1.3.17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2燃汽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3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防烟与排烟1.1一般规定1.1.1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1.1.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1.1.3谢列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1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厂房;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3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与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4中庭;5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厅娱乐放映游艺场所;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7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1.1.4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1.1.5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1.1.6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2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1.2自然排烟1.2.1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1按本规范第1.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1.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的场所;1.2.2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其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3中庭、剧场舞台,不应小于该中庭、剧场舞台楼地面面积的5%;4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建筑面积的2%~5%。1.2.3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进行防烟,或前室、合用前室内有不同朝向且开口面积符合本规范第1.2.2条规定的可开启外窗时,该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1.2.4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风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1.3机械防烟1.3.1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1.3.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加压送风量应经计算确定。当计算结果与表1.3.2的规定不一致时,应采用较大值。表1.3.2最小机械加压送风量条件和部位加压送风量(m3/h)前室不送风的防烟楼梯间25000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分别加压送风防烟楼梯间16000合用前室13000消防电梯间前室15000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加压送风22000注:表内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1.5m×2.1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1.50~1.75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1.3.3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应为25~30Pa。1.3.4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1.3.5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1.3.6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1.3.7高层厂房(仓库)的机械防烟系统的其他设计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执行。1.4机械排烟1.4.1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1.4.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风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1.4.3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2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道井内;3穿越防火风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15931的有关规定。1.4.4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1.4.5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4.5的规定。表1.4.5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条件和部位单位排烟量【m3/(h·m2)】换气次数(次/h)备注担负1个防烟分区60—单台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室内净高大于6m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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