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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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汇报人:李康13593141898山西太原2015年4月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T248-2014)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3】379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山西省的工程实践经验,与国家、行业的相关规范相协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J04-248-2006进行了修订本标准共分十章。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和构筑物;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7废弃物处理工程;8大面积堆土工程;9图表;10附件说明•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1一般规定•4.2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4.3勘察工作•4.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5岩土参数统计•4.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4.7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8地基基础方案分析•4.9结论与建议•5市政工程•5.1一般规定•5.2城市道路工程•5.3城市桥涵工程•5.4城市室外管道工程•5.5城市给排水厂站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6.1一般规定•6.2工程概况•6.3勘察工作•6.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6.5岩土参数统计•6.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7地基基础方案分析•6.8结论与建议•7废弃物处理工程•8大面积堆土工程•9图表•9.1一般规定•9.2平面图•9.3剖面图•9.4柱状图•10附件•10.1一般规定•10.2检验报告(土、水、岩样)•10.3原位测试报告目录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大面积堆土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其它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4本标准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内容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受专项委托完成的专项报告,其编制内容应符合与委托内容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要求。1总则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2.0.6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单位及单位资质等级、提交时间,扉页应有出图专用章、单位公章和单位技术专用章及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注册岩土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签章。目录宜按章、节二级设置且应包括相应的页码。图表部分应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等签字。2基本规定2.0.8勘察报告的文字部分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和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编写,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2勘察工作;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岩土参数统计;5地震效应;6岩土工程分析评价;7地基基础方案分析;8结论与建议。2基本规定2.0.10勘察报告的图表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总平面图2工程地质剖面图3代表性钻孔柱状图或综合工程地质柱状图4其它图件等5完成工作量一览表6各岩土层埋深、层厚、层底标高7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统计表8地基湿陷性评价计算结果表9液化判别计算结果表10地基处理、桩基础、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建议值表11其它图表等2基本规定2.0.11勘察文件的附件一般包括检验报告(土、水、岩样等)、原位测试报告等、勘察任务委托书,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附下列附件:1区域稳定性调查与评价专题报告;2工程地质测绘专题报告;3遥感解译专题报告;4工程物探专题报告;5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6专门性试验或专题研究报告;7重要的审查报告或审查会会议纪要;8协作分包单位提供的文字报告;9其它必要的附件。2.0.12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文件应有该单位公章、技术专用章、中国计量认证CMA章及责任人签字、并附有有效的相关业务资质复印件等。2基本规定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约定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及特点;2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本次勘察重点;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4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及勘察工作量;5勘察方法及其主要的技术要点;6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工期安排等;7拟采取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3勘察纲要3.0.5拟定的勘察工作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钻探(井探、槽探)点的间距、深度、数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分层取水样时应明确分层取水样的方法;4明确勘探孔(槽、井、洞)回填封堵要求;5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6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内容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3勘察纲要4.2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4.2.1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3勘察等级、设计等级、建筑物类别;4其他必要的说明。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委托单位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勘察时间及场地附近研究程度;2建筑物基本特征、规模应包括平面形状、平面尺寸、地上层数及高度、地下层数、拟采用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及尺寸、埋置深度、变形指标、荷载或基底压力、场地整平标高。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叙述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或±0.00标高及室内外高差、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4房屋建筑和构筑物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应以勘察任务委托书、勘察合同结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依据,针对勘察工程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目的性的叙述。4.2.5勘察工作有其它单位协作完成时应说明协作单位、资质等级、完成项目、完成时间及其它必要说明。4.2工程概况与勘察要求4.3.1勘察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工作的依据;2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原则;3勘察方法及技术要求;4勘察工作量;5利用已有资料情况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协作单位完成工作情况说明(采空区、边坡地质评估报告等)。4.3勘察工作4.3.3勘察工作量布置的原则应从建筑物平面布置形式、勘探点间距、深度、类型等几方面进行叙述。若利用已有资料,应说明利用情况。4.3.4勘察方法及技术要求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测绘和调查范围及调查方法;2勘探点位测放:应说明平面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测量方法、仪器及精度情况、引测点位置及坐标、高程数据来源;3勘探与取样:应说明采用的钻机型号、钻探方法、护壁方式、采用的取土器、取土方法、取土间距和所取的土样规格与质量等级;对探井应说明挖掘方式、取样位置、方法及土样规格与质量等级;4.3勘察工作4原位测试:应分类说明原位测试的方法、数量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型号等;5地下水水位量测的方法、观测时间、取水方法及位置等,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量测、分层取水;(不是全测个点)6室内试验:应说明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所依据的标准等。对高层建筑场地及荷载较大的工业建筑场地地基土压缩固结试验部分应说明试验压力;黄土湿陷性试验应根据工程挖填方、基底实际压力等说明试验压力;对常规试验外增做的高压固结试验、剪切试验、三轴试验、地下水及地基土腐蚀性分析试验、渗透试验、岩样的抗压(抗拉)试验等应说明试验样本所在的孔号及深度、试验方法、试验条件等;7地球物理勘探:说明场地条件、地球物理勘探目的、选用方法、技术要求等。4.3勘察工作4.3勘察工作4.3.5勘察工作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的面积、比例尺;2勘探点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完成工作量;4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室内土工试验和水(土)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洞、槽等)回填情况、材料用量等;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当实际完成工作量、勘探点位置等与勘察纲要不一致时,应说明原因并分析对勘察成果的影响;9其他问题说明,包括协作单位完成工作情况。4.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4.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层、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及矿产分布情况;3场地地形、地貌;4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岩土工程特性、岩体结构面的产状、岩体结构、完整程度、坚硬程度、风化情况和岩芯采取率;5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场地水文地质条件;8场地标准冻结深度及冻胀性分类;9场地地震条件。4.3勘察工作4.4.5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场地地下水类型、多年动态变化规律及变幅特征等;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3必要的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不同含水层应提供相应的稳定水位,并描述含水层之间存在的水力联系等;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在降水影响区?)。必要时预测地下水位变化趋势、分析主要影响因素、污染情况等,特别复杂的单独做地下水专题研究;7地下水水质情况、水化学特征。4.4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5.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探(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及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夹层、互层透镜体要以工程影响客观判断)4.6.4场地地震效应包括下列内容:3地基土液化判别: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场地,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上时应进行液化判别(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降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液化判别首先应说明依据的现行抗震设计技术标准,再进行初判,并应说明初判方法及计算结果,当初判可能液化需进一步判别时,应说明计算时采用的地下水水位、场地整平标高、液化计算深度,逐点列表计算单孔液化指数,综合评价地基的液化等级,应进行液化分区。4地基土震陷:应依据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一般软弱土地基震陷评价;根据含水量、孔隙比及缩限进行黄土震陷评价。5建筑抗震地段划分:可根据本次勘察揭露地层、岩土特性,依周边地形、地貌、液化判别结果划分场地的建筑抗震地段。4.5岩土参数统计4.6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4.7.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了解工程结构的类型、特点、荷载情况和变形控制要求;2掌握场地的地质背景,考虑岩土材料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地域性及随时间变化特性,评估岩土参数的不确定性,确定其最佳合理估值;3充分考虑当地经验和类似工程的经验;4对于理论依据不足、实践经验不多的岩土工程问题,建议通过现场模型试验或足尺试验取得实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特殊问题,应提出进行专项分析研究工作的建议;5必要时可建议通过信息化施工、加强施工监测,适时调整设计参数和施工方案;6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量分析,岩土体的变形、强度和稳定性分析应定量分析,场地的适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做定性分析。4.7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7.3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2特殊性岩土评价;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4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5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6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4.7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7.4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的地形起伏情况;2场地内或近场地区域内是否存在全新世活动断裂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可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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