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2009年第17号【发布日期】2009-04-10【生效日期】2009-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年第17号)根据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重庆市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二、本期债券计划发行58亿元,实际发行面值58亿元。三、本期债券期限3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1.70%,2009年4月13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15日发行结束,4月17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四、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4月1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2年4月1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五、本期债券在200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九年四月十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