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作者:刘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民法大厦的构建不能缺少法律行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而作为法律行为的中枢神经,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精要所在。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蕴含的两方面内容。表示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理论界无争议。但我国传统理论对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即内心意思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可知: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应采意思主义,具体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这三项内容。关键词意思表示内心意思意思主义表示行为作者简介:刘硕,郑州大学法学院本硕班2010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56-02法律行为制度架构了整个民法理论的基石,而法律行为又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民事主体若想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经过某种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呈现于外界。唯有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方能转换为法律实效。故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起点,没有意思表示,也就不存在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制度规范的核心,在法律行为制度中居于统帅的地位。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的民事纠纷亦是因为意思表示模糊、错误而引起。因此,系统全面地对意思表示进行研究,厘清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对于完善民法基本理论、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意思表示构成要素概说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可见,意思表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要体现民事主体的内心想法;二是要包含表意人外在的表示行为。前者是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无内心真意,则无后续意思表达之必要,诚如萨维尼所言,“意思表示的基础就是意愿的实在”、“一个特定的意思理所当然的要作为唯一重要和生效的因素来考虑”豍。后者是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内心意思唯有通过表示行为,被外界所感知,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正是借助表示行为来实现,空留于内心的意思本无法律上的意思。因此,意思表示正是意思和表示的合力。理论界对于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表示行为并无争议,但是究竟哪些主观要素应为意思表示所包含,成为理论界争议不休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深入理解意思表示的各项规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意思表示欠缺的诸多情形具有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主要围绕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展开,兼顾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龙源期刊网二、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按照大陆法系民法之理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可以概况为如下四个方面:(1)行为意思;(2)表示意思;(3)目的意思;(4)效果意思。我国学者站在不同角度,有主张四要素者、三要素者、二要素者之区分。所谓三要素说,是将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二要素说则将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或=效果意思+表示意思。以上对意思表示主观构成要素的争议,实际上是建立在对意思表示形成、发展过程的不同认识,因此,确有深入、细致研究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必要。笔者认为,意思表示的成立首先需要表意人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掌控自己行为的同时明了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通过一定的明示、默示的表示行为实现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比如,甲欲将自己的一块手表以1万元的价格卖予邻居乙,甲首先需能自主地控制出卖手表的行为,其次甲于内心应明了他所做的是买卖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并且通过买卖行为能收获1万元的收益,上述乃是意思表示的形成过程。因此,对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而言,应涵盖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而目的意思本身概念不易界定,或为效果意思所吸收,或本身是行为的动因,不属于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一)行为意思根据理性法学派之学说,行为是人类自由之基础,人类唯有以内心所思发展为行动方能真正寻得自由。因此,行为是表意人自觉地控制自己身体的动和静,只有建立在自由意志控制下的举动才构成行为。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行为意思,为表意人能有意识地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例如,有意识的购物、有意识的签订合同、有意识的的沉默。相反,人处于无意识状态下的举止,则不构成行为,当然不具备行为意思。人在外界环境支配下所为的行为,如睡梦中、人身胁迫下所为的不由自主的言行举止不能被评价为行为意思。由此可见,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构成的前提性因素,若无行为意思,意思表示则无从说起。(二)表示意思行为人从事法律行为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其自身是否明了自己的行为具备法律意义即为表示意思豎。关于表示意思是否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理论界存在着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两者均主张行为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要素,无行为意思,则不成立意思表示。但意思主义认为表示意思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在行为人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意思不一致时,应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准,而客观外在的行为则无效。此说体现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但表示主义则主张人的意思表示只能以其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准,表示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要素。此说重视对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但是却忽略了民法理论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实质上是意思自治和信赖利益的矛盾和冲突。龙源期刊网笔者认为,表示意思构成意思表示的要素,行为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项行为仅有表示行为的外观却不显现表示意思,我们则无法将其归入意思表示。欠缺表示意识的经典案例是“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甲行至特里尔,去酒吧喝酒。不料,甲发现老朋友乙恰巧出现在酒吧门口,遂站起来举手跟乙打招呼。不料,某酒行在此拍卖高价葡萄酒,遵此习俗,甲举手被评价为示意购买。拍卖场中,又无人举手发出购买之要约,故葡萄酒被甲拍走。在本案中,甲举手是打招呼之意,不具备表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因此甲与拍卖者之间的葡萄酒买卖合同亦未成立。由此可见,表示意思体现的是意思自由、私法自治的理念,即人应为自己的意思负责,对于非自己的意思无责任。(三)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表意人所追求的将发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例如,甲与乙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内心意愿即为效果意思。因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均追求一定的法律效果,故将这一特定的法律效果表示于外的意思,构成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效果意思是法律行为的内容之所在,也是意思表示的基础,故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欠缺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效果意思不同于表示意思。效果意思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行为想到达到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而表示意思只需要明了其行为具备法律意义,而非单纯的社会行为即可。例如,甲写信给乙,欲以30万购买其轿车,甲知30万购乙车具有《合同法》中要约的法律意义,属表示意思;而将来要使用30万元购乙车,并取得乙车的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则为效果意思。因此,效果意思是对表示意思的深化,它赋予了表示意思以具体的法律内容。此外需注意的是,具备效果意思,并不要求表意人明确具体地意识到其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仅需行为人大致地预见该行为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并自愿受其拘束即可。(四)目的意思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目前,理论界对于目的意思的含义存在争议,并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认为,目的意思是法律行为追的的直接目的;也有学者认为目的意思是表意人将某种客观需要反映到心理上的意思;还有部分学者将目的意思等同于行为人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动因或动机。上述对目的意思概念的争议,也直接推动目的意思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要素的争论。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并不包含目的意思。首先,从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看,目的意思最初是由动机促成的。但是动机因人因事而变,不具有确定性,而且不易被外界人所察觉。因此,动机并非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不能决定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及状况。正如学者所言,“动机(目的意思)非法律行为的内容,所以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其次,即使将目的意思理解为法律行为所追求的的目的,其含义又与效果意思相一致,因此也不具有存在的价值。因此,目的意思并非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欠缺目的意思,意思表示依然具备成立的可能性。三、意思表示的客观要素龙源期刊网行为人具备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等主观要素,若将内心意思保留于心中,则外界无从可知,意思表示并不因此成立,现实交易也就无法达成。因此,意思表示需要另一重要素,即表示行为。它是指表意人将内心意思通过特定的方式表现于外界,并足以为外部所察觉。表示行为对意思表示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若缺乏表示行为,则无法形成意思表示,目前学界已达成共识。足以被外界所熟知的行为方式,加之行为人本身自愿赋予其的法律效果,均可以被评价为表示行为。从简单的说话到复杂的签订合同,人们均可以通过生活经验判断其行为蕴含的法律意义。由此可见,表示行为根本目的在于使他人能够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现推知其内心意思。明示、默示是表示行为的两种方式。明示是最主要的表示行为,行为人直截了当的表现内心真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明示外的表示行为则为默示,默示又可细分为推定和单纯的沉默两种方式。四、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关系对于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内心意思和客观要素表示行为的关联性,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冯?图尔称:“一个为达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是要把一种内心活动引荐给同类。”豏而萨维尼则另外阐述为“意思与表示之间的关系恐怕不好这样去理解。相反,仅就两者的本质而言,可以认为它们是相互联系的。意思本身必须被看作唯一重要和有效的,只不过因为它是内在的、不可见的事物,故需要一种可以使之为他人所知的表达,而这个使意思得以对外宣示的表达,恰恰就是表示。由此可以知道,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并非什么偶然之事,而是它们的必然联系。”豐虽然两位学者表述的观点有区别,但是不可否认,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联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行为人自身和外界因素使然,内心意思和表示并非一直保持一致。表意人在把意思从内心世界带到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内容上很可能已经与表意人确实想表达的内心活动有所偏离或差异。豑因此,在意思和表示发生分歧的场合,应该坚持辩证的分析方法。在行为欠缺内心意思时,采用“意思主义”理论,无讨论表示行为的必要,可直接判定意思表示不成立。但是在行为具备内心意思,却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时,意思表示虽然成立,但可以利用重大误解等理论来行使撤销权,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民事法律行为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使民事主体在私法的范围内有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并依照其自己的意志来创设、变更或者解除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精髓体现在意思表示,其是指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界,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是其两个主客观要素。其中内心意思又可以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方面。具体而言,行为人能自由的控制自己的行为,明了自己行为具有法律意义,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来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上述作为主观要素的内心意思和作为客观要素的表示行为之合力,方构成了意思表示的核心。注释:豍豐[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3).237-258.龙源期刊网豎许多著作中亦称作“表示意识”。豏[德]弗卢梅.法律交易论.法律出版社.1992.59.豑米健.意思表示分析.法学研究.2004(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