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及欠缺的后果一、构成要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五要件说、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一)五要件说五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为了表述方便,所以我按多的,把概念都解释一下:目的意思:比如我想买甲楼,这是我的目的。如果我写好了买甲楼的信,后来又不想买了,但不小心随同其他信寄出去了,这就是缺少目的意思。现在一般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考虑,认为有效。效果意思:是愿意受此信的约束的意思。如果缺乏效果意思,那么应该属于真意保留,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否则有效。表示意思:是我知道我把信给你将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如果我不知道这个效果,就是欠缺表示意思,比如在拍卖会上举手,但不知道举手表示竞买。行为意思:我确实想把信寄出去。(二)三要件说由于五要件说太烦琐,所以我国大陆一般主张三要件说: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四要件说王泽鉴的书主张四要件说: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我是赞成这个观点的。理由如下:首先,目的意思最终落实下来,其实就是行为意思,我不想买,最终落实下来不就是我本不想把信寄出去么?因此我认为目的意思应该被行为意思吸收。其次,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能合并,理由是它们的欠缺,法律效果不一样,下面详述。二、缺少构成要件的效果(一)缺少行为意思欠缺行为意思,比如在催眠中签字,意思表示不成立。既然不成立又何谈生效。不过关于这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事实上学界也仍然存在着争议。其实有些情况我认为还是要看意思表示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比如你的要约信件被秘书发了出去,你说自己本不想发,但是你能说自己没有过错吗?(二)缺少效果意思我心里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效果,但是我其实并不想达到这种效果,这就是真意保留或者是虚伪表示,在前者情况下,除非相对人明知,否则行为有效。在后者双方间无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三)缺少表示意思心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效果,即缺乏表示意思,比如不知道拍卖规矩而举手。此种情况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其效力,学界争论不已。个人认为应当具体分析,视当事人有无过错而定。三、意思表示的基本原理上面关于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的欠缺后果,我们可以知道,欠缺表示行为和行为意思,意思表示不成立。而欠缺效果意思和表示意思并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只是影响其效果。其实对于意思表示,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种观点。意思主义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以意思为要件,解释以意思为准,有效性也要看是否有与表示行为相应的意思存在。表示主义则主张,意思表示的成立只看是否有表示行为,解释以表示行为为准,有效性也只看行为不看是否有与行为相应的意思。二者各有背后的原理。意思主义是基于自己决定原理,也是私法自治原理的体现。表示主义的原理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信赖原理,即必须保护相对人对表示的信赖,这是基于对相对人的保护。另一种是交易安全,这是基于保护第三人。应该说三种原理各有道理,对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解释、效力的判断不能单纯看某一方面,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哪种原理优先。(可参考《民法讲义总则》第86页。)意思表示要件欠缺举例欠缺后果法律有否明文规定表示行为没把要约寄出意思表示不成立无行为意思在催眠状态下签字意思表示不成立无表示意思不知道拍卖规矩而举手有争论无效果意思为了安慰濒危父亲,对弟弟说把自己的财产赠与他真意保留:除非相对人明知,否则有效;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