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有限公司董事的獨立鍳證報告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我們對隨附本報告書關於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有限公司慈善機構於13,15-20,22-27/6/2009舉行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收支結算表進行鍳證工作。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有限公司董事會及我們各自的責任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福利署發出的公開籌款許可證所列條件,董事會須負責按照附註所載的編製基準編製隨附的收支結算表,列出有關活動所籌集的總捐款及實際開支。這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及維護與編製及列報收支結算表的內部監控,使收支結算表反映有關活動所籌集的捐款及實際開支不存在任何重大錯誤陳述。我們的責任是根據我們鍳證工作的結果對隨附的收支結算表作出結論,並向董事會報告。結論的基礎我們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鍳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非審核或審閱過往財務資料之鍳證工作」及參考公會所頒佈「有關申報獲發社會福利署公開籌款許可證的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賣旗日除外)的通函」(“CircularonReportingonGeneralCharitableFund-raisingActivitiesCoveredbyPublicSubscriptionPermitsissuedbytheSocialWelfareDepartment(OtherthanFlagDays)”)進行工作。由於我們按照應聘條款進行工作的範圍較按照香港審計準則進行審核的範圍為小,所以不能保證我們會注意到在審核中可能會被發現的所有重大事項。因此,我們不會發表任何審核意見。此外,基於一般慈善籌款活動以現金收支,我們難以確定慈善機構的收支結算表及帳冊與帳目紀録是否已包括所有有關活動的交易,亦難以量化其對收支結算表的潛在影響。因此,我們僅與按照慈善機構帳冊及帳目紀録所載交易編製的收支結算表作出報告。我們的工作包括採取有限程序獲取充份和適當的憑證以作出結論,例如主要向負責財務會計事項的人員詢問及其他我們認為必要的程序。結論根據以上所述,我們並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我們相信隨附的收支結算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沒有反映我們所獲取按照附註所載的編製基準而編製的帳冊及帳目紀録所載有關活動籌集的總捐款及實際開支。報告用途本報告僅為協助慈善機構遵守社會福利署就有關活動所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所列的條件而編撰,不擬亦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我們同意慈善機構可向社會福利署署長提供本報告,而毋須再徵詢我們意見。陳建衡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65-567號銀座廣場17樓全層10/11/2009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有限公司培育工程於香港之行政費街籌財務報告13,15-20,22-27/6/2009公開籌款許可證編號:2009/169/1收入:港幣HK$街頭籌款1,296.80支出:運輸費189.00核數費200.00389.00盈餘907.80=====註:盈餘港幣$907.80用作中國福音事工促進會有限公司培育工程於香港之行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