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土地储备整治资金,合理实现土地储备,有效控制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增加国有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会计核算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土地储备整治资金来源及管理第四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土地储备整治专项拨款、土地储备整治专项借款及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事业基金等。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的原则。各单位按国有土地储备计划与土地储备整治工程进度,合理组织专项借款,努力降低储备整治资金成本,防范储备风险。第六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土地储备整治财务管理办法》和《土地储备整治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内部专项资金控制制度》,推行储备整治项目投资收益及成本情况分析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将以上专户及各项管理制度报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土地储备整治成本管理第七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以独立地块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按以下成本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征地项目及二级成本科目为平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二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土地储备整治工程1、征地安置补偿费2、征地税费3、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4、土地出让金5、前期工程费6、整治工程费7、土地整治税费8、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费9、财务费用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征地误工费等;还建房工程费、货币安置费、财产补偿费、拆迁过渡搬迁费、农转非人员安置费及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的费用等。2、征地工作缴纳的有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有关费用支出等4、按国家规定计算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注明按奈标准计算的应缴纳数)5、规划设计费、预算编制费及审核费用、工程手续费、地质灾害评估费等。6、道路工程、水电气工程、场地平整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基础工程建设费及基础设施有关费用。7、核算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税费8、核算当期工程提取的管理费用。10、核算各工程的借款利息及有关财务费用土地储备按工程项目设二级科目核算已完工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其他应付款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利息核算该专项借款利息注:“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土地储备”两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报表时,并入“专项工程支出”项内。第八条加强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成本管理,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成本控制制度。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应当实行预算制、施工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竣工工程验收制。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制度》,达到各环节、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有效监督,有效地控制成本费用,促进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健康发展。第九条土地储各整治机构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管理费实行按比例提取并控制使用。其比例暂定为:当期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按4%提取管理费用;当期城市房屋折迁安置补偿成本支出总额按2%提取管理费,当期整治工程的前期工程费和整治工程费支出总额按4%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用按单位的事业收入管理,作为事业支出的经费来源,并按各工程项目的提取数分别列入各项目的“管理费用”成本项目。第十条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根据编制和审定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项目预算书》编制各项目资金计划,科学合理地组织资金运用,控制资金成本费用。第十一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的利息费用按工程资金计划进行控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的固定资产属于管理工作使用的,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应将其使用费进入“事业支出”;属于土地储备整治工程上专用,应按使用年限或按折旧的规定进行其使用费的成本核算,分期摊入各土地储备整治工程中。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分别按“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支出”、“整治工程支出”办理相关工程结算手续及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第十四条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派中介机构对竣工验收后的工程成本进行核定。经核定的成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出据相关手续作为工程结算扣出依据。四、土地储备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实物帐。对经土地储备整治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土地,应转入“土地储备”科目核算,并按各项目分别建立数量、金额的明细帐,完整地反映土地购入数、整治数、竣工数、转让数及储备库存数量及金额。各地块土地资产应有完善的相关入帐手续和支付依据每年对土地资产进行一次次盘点清理,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登记工作。财务上的土地资产资金数量帐应定期与工程管理鄯门的实物帐核对相符。五、土地储备整治出让收益的分配第十六条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储备整治的土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后所得的综合价金,在扣出经核定的土地储备整治成本后,土地储备整治机构提取其余颤的lO%作为“土地储备整治发展专项资金”,并存入专户:90%全额上交财政。市政府指令性土地储备整治项目出现亏损的,经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其他项目土地出让收益弥补。第十六条各级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应于每季终了15日内、年度终了30日内向其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包捂:资产负债表、财务收支计算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土地储备表(竣工部分)、土地储备整治工程成本表(在建部分)等附则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整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及审计的监督,凡违背上述规定的,按《会计法》和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