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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茂南分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核查,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行业)用房,已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