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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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议案之八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1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人员的产生机制,规范和完善薪酬、考核与提名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管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公司员工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第四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第六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研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二)拟定薪酬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三)确定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四)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评并制订公司的有关奖罚办法;(五)研究董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六)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建议;(七)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管人员人选;(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隆平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议案之八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协调人事行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其决策。第十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一条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程序:(一)公司董事会以及连续180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但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以及连续180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高管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管人员人选,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管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有提名权的股东和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召集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对董事、高管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决定。(四)提名董事、高管人员候选人的提案经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五)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的有关程序: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成立的薪酬考核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隆平高科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议案之八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3(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委员;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十五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第二十一条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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