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环境污染罪司法解释解读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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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解读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首次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十八大宣示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是十八大报告的“新提法”之一。有分析人士指出,我党历来重视“提法”,亦即重要的政治表述,透露出重大政治信号。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它对资源的消耗以及生态的压力都会凸显。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这方面的不利因素也表现得更充分。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环境问题,关键是怎么应对。现在政治上把生态文明提到这个高度,就是着重回应这个因为发展带来的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污染防治,保护环境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304.5258.12515222484405101520253035404519502008201520212050美国经济占世界的比重中国经济占世界的比重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2005年前外界预测2050年中国经济总量超美;2008年外界预测2025年.....超美;2009年(金融危机过后)外界预测2020年...超美;2011年底外界预测2018年...超美;2012年底预测2016至2020年之间超美。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经济的奇迹,环境的危机。新中国建立已来,在这长长的工业化的进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不可避免地和西方国家一样地产生了环境污染。不管一些人怎么强调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我们的确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繁荣之迅速三十多年来中国工业化进程之迅三十多年来中国环境污染之迅速在座的每一位同志都是有目共睹、深有感受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背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5月7日北京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今年四月底,环保部致函省环保厅,邀请本人5月7日到北京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环保部政法司、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联合召开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5月7日北京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5月7日北京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参加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环保部原总工、政法司司长、环监局局长;相关省公安厅治安部门领导,相关省的环保厅法规、执法部门领导;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福州大学多名法学教授。5月7日北京司法解释修改座谈会这次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从5月7日座谈会到6月18日正式发布,6月19日开始实行前后40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要召开专委讨论并通过的,之前环保部部长办公会议也要过一过。原定要下基层再调研也没进行。座谈会上大家提的的意见基本成了释法的基础。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八条内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内容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三百三十九条内容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2006年的第一次释法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统一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奠定了重要基础2013《解释》的主要内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二、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等。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三、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六、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七、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七、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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