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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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行为(LegalAct)第一节法律行为释义一、法律行为界定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FriedrichKarlvon;1779~1861)认为,法律行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二、法律行为的特征(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四、关于非法律行为1定义所谓非法律行为,即当事人没有做出了意思表示或虽做出了意思表示但对他人不能够产生拘束力的行为。2与法律行为的区分标准(1)法律规定性(2)行为主体的意志性(3)行为的程序性(4)行为的时效性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大体上分三点说明:(一)外在的行动(行为)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法律行为之外在行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躯体及四肢)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这一类行动可以通过自身的外力直接作用于外部世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它又包括两种:(1)书面语言行为(2)言语行为,分三类:(a)以言表意行为;(b)以言行事行为;(c)以言取效行为。(二)行为方式(手段)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其中包括:行动的计划、方案和措施;行动的程式、步骤和阶段;行动的技术和技巧;行动所借助的工具和器械,等等。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除此而外,在法律上还必须对各种特定行为方式予以规定,以为法律行为性质和类别的判断提供具体的标准。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与具有特定法律资格的主体(个人或机关)相关联,其他主体无权采用此种法律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即使采用,也不能认定为该法律行为构成的要件。(3)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为条件,故此选择时间和空间就成为法律行为方式的特定内容,如入室盗窃等。(4)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指有些法律行为所实施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或物,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如挪用公款等。(三)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因此结果是法律行为事实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结果的行为,一般不能视为法律行为。法律通常根据行为的结果来区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行为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和范围。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结果可能是物质性的(有形的),也可能是精神性的(无形的),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无论如何,结果—行为—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是确定结果归属的重要线索。(2)该结果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不过,这里应当区别的问题是:行为的结果并不等于法律后果,行为结果只是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法律后果本身。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行为意思(意志)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动机、目的。(二)行为认知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在法律活动中,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两个方面。三、法律行为的确认1定义法律行为的确认,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2确认的机关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法院等)和某些行政机关(如公证机关、结婚登记机关),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如仲裁委员会)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3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有效要件)?违法行为是否经过追诉?如此等等。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一)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二)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三)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一)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二)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所谓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所谓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法行为等。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一)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二)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四、根据行为构成要件所作的分类(一)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二)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需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三)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完全行为和不完全行为。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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