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牌租赁协议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2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身份证号: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身份证号:乙方通过报废名下京牌小客车,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具备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车辆;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二、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租赁费用:租金每月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甲方按月付清(每月5日前),若延误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收回车牌使用权。三、虽然上述车辆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3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将之前收取但未履行协议月份的租赁费用在过户手续完成7日内退还给甲方,乙方只取得实际发生月份的租赁费用。八、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续租问题。若双方同意续租,需重新签署租赁协议。若一方不同意续租,经双方协商无果,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收回车辆牌照,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