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维安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洲发展银行(ADB)合作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专家会议”不久前在京结束。会上,OECD的代表就有关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在中国的意义进行了研讨。我认为,虽然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和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已是当务之急。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构架,而且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因此,近年来拟定专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如:1992年和1998年英国分别提出了《Cadbury》和《Hampel公司治理原则》;1997年美国制定了《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原则》和《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公司治理原则》;OECD于1999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日本于1999年公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最近,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也正准备出台公司治理原则。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已明显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建议应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其具体内容为:鉴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倡议成立由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参与的中国公司治理委员会。第二,应把拟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作为2000年国家重要科研项目立项,在年内制定出适合中国经济特色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第三,该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的现状和趋势;中国公司治理理论存在的问题与企业现实的需要,拟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内容包括股东权益的维护、信息披露和说明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责权利关系的界定、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相融、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调整等;3、公司治理原则的宗旨和推广途径;4、根据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建议。《光明日报》2000年4月4日C1版改革实践的呼唤: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李维安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和实践课题。在中国,它一般是被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研究和实践的。目前,我们正在把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当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这不仅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实践中出现的“翻牌化”等问题,而且也为民营、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提出了要求。但是,仅仅把公司治理作为“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结构来实践,是否会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空洞化”结局?同时,伴随改革的实践,在公司治理研究上,经济学者们正在提出或探索基于“委托一代理关系”或“剩余索取权配置”的公司治理理论;法学学者们则在研究和探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公司法的修改。然而,企业改革实践中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通过借鉴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和实践的经验,提出应该把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作为防止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的新的治理结构“空洞化”结局的重要措施和建立与完善公司治理实务的一个重要内容。国际性的前沿课题:公司治理几十年来,作为经济实体的现代公司和公司治理实践,一直成为不同国家国内政策兴趣点之一。但只是在过去几年时间内,一种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概念及其同实际经济表现之间的联系,才进入国际思维的前沿。自本世纪初以来,由于资本的集中和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现代工商业的巨大发展,公司的规模也迅速扩大,股东急剧增加并高度分散化,公司经营也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管理和亲自担任公司经理就变得困难了。于是,在大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分离。公司治理问题正是在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条件下产生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学者掀起了公司治理研究高潮。这一高潮的实践背景在于,当时美国的许多公司在设备更新、产品开发与市场占有等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和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较弱;另一方面,公司经理报酬却急剧上升,而同时期的职工收入水平则趋于下降。不少人认为这可能是由于股东控制权弱化和所有者对经营者失控而引起的,与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和控制方式有关。继而出现的是遍及全美的兼并浪潮,在这一浪潮中出现了大量的敌意收购、杠杆收购和公司重组等兼并形式。这些兼并实际上代表了股东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经营责任的一种追究。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经营者对股东利益的背离,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置股东刮益于不顾,设计出种种防御措施来阻挠投标竞争;而许多这样的措施从根本上讲是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如何保护股东利益就成了这一阶段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进入九十年代,国外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兴起、公司社会责任、跨国公司的治理及知识经济下的公司治理等前沿性问题上。特别是九十年代中后期的亚洲经济危机和随之而来的区域资本市场暴跌,更加推动了公司治理研究的深入。现实国内研究与实践的误区:把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国内公司治理的研究在九十年代刚刚开始。在中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选择。然而,在现实中众多的国有企业虽然建立起了法律形式上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但是,真正体现市场经济内涵的运作机制并没有形成。决策的低效率、资源的浪费、经营者的失控依然困扰着“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这一切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腾飞的羁绊。如何使现代企业制度落到实处?实践的需要呼唤理论的创新,国内学者开始关注并推动了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发表或出版了许多论文和专著。而且在一些领域,如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国内学者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然而,我们认为当前国内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仍存在着明显的“误区”将公司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公司治理研究的对象与范围受到很大限制。我们认为,仅仅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局限性在于,会使人们过分重视组成结构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即权力的相互制衡关系,而忽略了公司治理对公司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会使人们过分重视不同治理结构之间的比较,如美国公司的单层制董事会结构与德国公司的双层制董事会结构的比较,而忽略了治理结构形成并存续的目?amp;#0;有效率的治理运作。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认识上的误区,从而导致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新的公司治理“空洞化”结局。理论上的误区已经阻滞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所以,必须要实现从权力制衡到决策科学、从静态的治理结构到动态的治理运作这样的观念转变,来正确认识公司治理的内涵。基于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较多地注重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营者之间的制衡关系,这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但是,科学的公司决策不仅是公司的核心,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各方的利益都体现在公司实体之中,只有理顺各方面的权责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的有效运行,而公司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决策科学化。因此,公司治理并不是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为了保证公司科学决策而进行的制度安排与设计,这种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结构、功能及运作的集合体。所以,只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已经难以解决现实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证企业的决策科学和提高公司业绩,权力制衡只是手段。建立在决策科学观念上的公司治理不仅需要一套完备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更需要若干具体的超越结构的治理实务运作。公司的有效运行和决策科学不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内部监控的运作;而且需要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的运作,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所以公司治理不仅仅是“静态”的治理结构,还包括“动态”的治理运作,这种治理运作因股东类型、行业特性的不同而千姿百态。基于上述认识,必须对公司治理的实务运作进行深入地研究,来指导企业实践;规范企业治理行为,防止出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新的治理结构“空洞化”。而目前国内企业改革实践最需要的公司治理实务仍是一个空白。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从制定指导公司治理实务的基本准则一公司治理原则入手,来建立与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实务。中国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公司治理原则是介于经济理论与法律之间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实务实施细则。各国企业的实践活动表明,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规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因此近年来,拟定专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如:1992年和1998年英国分别提出了《Cadbury报告》和《Hamp1公司治理原则》;1997年美国制定了《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原则》和《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公司治理原则》;OECD于1999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日本于1999年公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最近,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十几个国家也正准备出台各自的公司治理原则。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洲开发银行(ADB)合作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专家会议”,于2000年1月中旬在北京圆满结束。会上,OECD的代表就有关OECD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在中国的意义进行了发言。我们认为,虽然OECD的公司治理规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是和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因此,我们建议应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对公司治理实务具有重大指导作用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中国企业改革的实践呼唤公司治理的理论创新,并制定出更贴近企业治理实践的非约束性和指导性的一般原则。近年来我们在倡导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同时,进行了相应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积累了较为丰富系统的第一手资料,取得了富有创新性的成果。随行对公司治理课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更系统化,日益感受到来自于企业现实的对公司治理从实务层次上进一步深化的迫切需要,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的研究议题是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性的。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l、根据中国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议近期召开由中国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专家和中国著名企业家参加的,以探讨《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为主题的高层研讨会,对中国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紧迫性及其重大意义进行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研讨。促使中国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由较宽泛的制度层面深入到具体的对策层面,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建议。2、在充分酝酿和研讨的基础上,遵循国际规范化的做法和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制定出适合中国企业特色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1)股东权力的维护,尤其是广大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和寻求实施其合法权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股东诉讼制度等;(2)信息披露,包括及时、准确地披露与业绩有关的财务信息和某些情况下的非财务信息,建立有效的、可实施的、有助于确保决策机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标准。(3)企业利害相关的界定、作用范围和责权。(4)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5)董事会的权责,包括董事的规模和质量,董事的报酬激励,董事会内部各委员会的设置以及外部董事的作用、权力。3、为保障课题研究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在高层研讨会的基础上成立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参与的专门研究机构,创建公司治理原则专题网站,定期研讨和发表最新研究成果,为中国经济改革和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公司治理原则热全球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公司治理原则课题组自1992年英国的《Cadbury报告》以来,许多国家与组织的多种公司治理原则纷纷出台,在全球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原则的热潮。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原则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