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研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的产生与发展英国于2001年4月6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是全球第一部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统一立法,这一立法是英国政府对企业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产物,而英国最初引入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则仅仅是为了满足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师限制法律责任的要求。长期以来,英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方式有两种:个人独立执业或合伙执业。早期的会计师行毅然采取合伙的方式,而排除以公司的方式进行运作,正是由于自愿付出承担无限责任的代价,所以会计师在公众面前一度树立起权威而公正的专业人士的形象。而这一自愿选择“普通合伙”的运作方式也逐渐在会计师执业的道德守则中被确定下来,会计师合伙执业也成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针对会计职业的法律诉讼频繁爆发,动摇了会计师们对普通合伙的信念,会计师们开始了限制合伙人过大责任风险的努力,不断要求改变合伙法中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但遭到英国政府法律委员会的拒绝。面对英国政府的拒绝,会计师们选择了英属殖民地泽西岛作为其进行改革的试验田。1996年9月,在普华、安永等会计师行的积极推动下,泽西岛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但只适用于专业人士,它将有限责任合伙规定为,“有限责任合伙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论是合同债务还是侵权债务);合伙人仅对直接由其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16]同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这部法律里面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英国政府对于专业人士大量外流的预期大感恐慌,不得已于1997年2月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对专业人士的新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咨询文件指出,“引进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目的,是在英国建立有竞争力的、反映实际需要的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提高英国专业人士的竞争力,立法草案旨在为专业人士提供一个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同时保留合伙制度的价值。”[17]这一法案的提出使陷入诉讼困境的专业合伙组织欢欣鼓舞,而一些法律人士则表示了反对意见。这些法律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作为对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重大突破,是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应将制定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过程,视为改革商业组织法律制度的最佳契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应用广泛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不能仅仅将其定位于只适合专业人士采用的组织形式。而且,对于专业人士也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但是,英国政府只是试图采取措施安抚专业人士,满足他们对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渴望,这些完全不同的立法动机最终导致了政府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草案所采纳的规则更多地反映了专业人士的需要,而忽略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一般中小企业所具有的适用意义。这一草案经过了三年的咨询与论证,最终在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即不仅为专业人士所采用,一般性的商业活动也可以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执业。2000年底,英国政府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授权,对有限责合伙适用1985年和1989年《公司法》1986年《破产清算法》以及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丧失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问题作出说明,编纂成一本冗长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汇编》。这使原来只是一个架子的法律文本变得可以操作了。[18]3.美英两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合伙的区别从有限责任合伙在美英两国的发展可以看出美英两国的有限责任伙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法律地位和适用对象的不同这两个方面首先,美英两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地位不同。美国法认为有限任合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实体,仍然属于合伙,只是合伙的一种形式,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英国则在《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明确了限责任合伙是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独立的法人,与合伙成员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从英国《有限责任合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的条款看,有限责任合伙兼有普通合伙、公司部分特征,俨然一个法律上的混血儿。”[19其次,在适用对象上有不同之处。美国各个州本身对有限责任合的适用范围就有一些差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俄勒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仅仅适用于专业服务业中,但是以特拉华州为表的一些州也倾向于将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所有的商业领域。[20]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设立的初衷是专业组织的合伙人为了减少来自其他合伙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限制法律责任,仅适用于大规模的专业组织(主要是会计师行)。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即不仅为专业人士所采用,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但是,在英属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仍然遵循着有限责任合伙仅适用于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原则。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各国规定并不一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进行限制,但是各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州的合伙法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以纽约州为代表的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适用于专业人士;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则没有限制。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同样没有限制,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与发展有限合伙最早出现于90年代美国德克萨斯州。80年代房地产和能源价格崩溃导致全国性的银行和储贷协会倒闭。由于这些金融机构本身的资产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巨大亏空,债权人转而起诉为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以寻求补偿。起诉的对象不仅包括做出不当执业行为的合伙人本人,还包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因为根据合伙法的基本原则,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些事务所的规模通常都非常庞大,拥有以百计的合伙人,“一个合伙所中的会计师出具了有瑕疵的专业报告,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后,责任后果最终也会落到充当合伙人的会计师身上”①。德克萨斯州的律师和会计师一时间人人自危。在此背景下,德克萨斯州在1991年制定了第一部《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普通合伙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由拥有多数权益的合伙人同意的申请而自愿选择成为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到1998年初,美国除佛蒙特州,均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在英国,1996年9月,由于普华、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推动,著名的国际避税地泽西岛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许可英国的专业人士在泽西岛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为此,英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纷纷表示要到泽西岛注册。专业人士大量外流的趋势引起英国政府的恐慌。英国政府意识到,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继1990年在美国出现后,己经敲开了英国的大门。为挽回将要遭受的损失,英国政府开始筹备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并最终于2001年4月6日11式开始实施《有限责任合伙法》,允许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以有限责任合伙的方式存在。有限责任合伙在西方国家如今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国际几大会计事务所(安永、德勤、普华永道、毕马威)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美国《国家律师杂志》2003年全美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排名,有43家为有限责任合伙,占86%。有限责任合伙结合了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合理限制了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从而越来越受到律师、会计师、医师等合伙企业组织的青睐。21(一)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有限责任合伙的关键在于合伙人如何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因其他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所引起的合伙债务,只以其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因不当执业行为引起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则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根据传统的合伙法理论,合伙人是合伙的代理人,这就导致了每个合伙人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合伙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同样被视为合伙的行为,他们的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要由合伙人承担,而这些人行为的后果,尤其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后果往往难以预见和预防,这种巨大的风险往往为一般的合伙人所难以承受。如何使合伙人免于承担这类无法预见的无限责任,成为合伙人尤其是专业人士极为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示范LLP法规定:“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是22一个合伙人而对在合伙注册成为LLP后产生、设定或接受的对合伙的或可以归结为合伙的债务或义务,不管属于侵权、契约或其他性质,直接地或间接地以补偿、分摊、契约补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39]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即使每个合伙人仍然是有限责任合伙的代理人,有限责任合伙人须对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对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而引起的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问题的重大突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限责任合伙在发生合伙债务的情况下,以有限责任合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合伙人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合伙债务是因某个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所引起的,那么该合伙人须以个人财产对该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则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有限责任”,“并不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合伙人在其投资额之外,不再以个人的财产为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不以其在企业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替代责任,‘代人受过’。至于合伙人自己的或其控制下的人的渎职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仍然要承担个人责任。”[40]2.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因其自身的不当执业行为所造成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仍然要承担个人责任。此处仍以美国法中的规定为例,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以下三种情况,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23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41]与美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相比,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只要正当的执业,尽了足够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违反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只要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给有限责任合伙造成了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应当同样对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根据传统的合伙法理论,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可以分为侵权之债与契约之债,那么合伙人对哪些种类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呢?因为,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把合伙人在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留给普通法去解决。这与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合伙人责任的细致规定形成强烈的反差。[42]所以,下文将主要以美国法中有限责任合伙的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为主要考察对象进行阐述。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从部分保护

1 / 3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