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该法于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两次进行修订,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农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规定。土地资源保护法有关保护土地的主要法规•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81年《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6年《土地管理法》(1988、1998年修改)•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修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土地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权属制度为保护土地资源,首先必须明确土地的权属。我国宪法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保护土地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体方法是:1.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2.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对其予以分别用途和管理。3.对土地实行一系列的行政管制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还规定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对耕地实行特殊的保护。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1.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使用。2.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耕地总量不因非利用计划的原因而减少。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4.防止耕地破坏第一,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地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对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为农用地。4.防止耕地破坏•第二,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4.防止耕地破坏第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土地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田、还牧、还湖。(三)对耕地实行的特殊保护制度•5.实行土地复垦制度,改善土地条件,恢复土地的原用途。•6.鼓励土地管理。是指以工程技术手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式和占用现状进行调整和治理,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四)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有关土地保护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作出了如下规定:1.申请使用土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严格履行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须由国务院批准。2.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对于征用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照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于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于确定的征用补偿费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