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1993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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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UL1993自镇流灯和灯适配器Copyright©UnderwritersLaboratoriesInc.UL1993范围1.1适用于日光自带镇流器灯及额定电压120V的日光灯适配器(配用白炽光照明装置及手提式电灯的灯座).产品专为符合国际电气代号ANSI/NFPA70要求而设计.1.2这些装置集电阻,电抗,或电子(固态)型镇流器而成.1.3这些要求不涉及中型对中型底座(E26)配件,诸如,光电池,移动探测器,无线遥控或调光器等.1.4这类装置不宜用于紧急出口装置或紧急出口指示灯上.1.5具有新的或有别于那些符合初始标准产品的属性,特征,元件,材料或系统的产品,以及具有火灾,电击或伤人隐患的产品,应该用附加的元件/制成品要求对前述产品进行评估,以确定有必要保持标准初衷的用户安全标准.2术语2.1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要求。2.3、2.4和2.13中的定义见图2.1。2.2术语“装置”用于表示本标准中覆盖的荧光灯自镇流器和荧光灯适配器。如仅对一个装置有要求,则可使用装置的名称。2.3装置底座——螺纹底座将底座与照明固定装置或移动式电灯的螺纹灯座相连。2.4装置灯座——提供可替换荧光灯照明电源。2.5装置灯座栓——灯座的一种设计,仅用于与相应的灯底座相契合。2.6电子镇流器——一种包含受纯功元件(晶体管、可控硅及类似元件)控制的高频转换装置,并且由串联容抗或感抗与灯一起,为适应高的转换频率而提供稳定阻抗的一种镇流器。2.7镇流器适配器——有一可替换照明电源的适配器,可能带有一可替换的启动装置以及结合并永久封装操作所需的其他零件。2.8灯连接器——黏附在软导线上的一套接触装置,可将软导线和灯管进行电气连接但无机械支撑。2.9带电零件——测得电压大于30V或与地之间的峰值电压(在相反极性的零件之间)为42.4V的任何传导性零件。2.10位置——a)潮湿位置——电气装置内、外或邻近部经常受潮的位置,包括部分受罩壳、商标保护的位置和类似位置。UL1993)干燥位置——不经常受潮的位置,但包括暂时受潮的位置(如未完工的建筑物),提供充分的通风系统以避免潮气的沉积。c)多雨位置——液体可能滴落、溅出或流到电器设备上的位置。2.11功率电容器——与磁性镇流器一起使用电容器应:a)与一个或数个灯管串联且为灯管电流提供镇流器阻抗;或b)对于功率因数修正,通过镇流器的输入引线或通过主要线圈的扩展面。2.12自镇流器灯管——结合有一灯座和不可替换灯源以及任何附加的零件(照明源的启动和稳定操作所必须的,如不永久性损坏则不可能拆除)。2.13电源灯座——提供电源给自镇流器灯或灯适配器的、日光灯固定或移动式固定装置的螺口灯座。2.14型式试验——试验目的是确定按设计和生产要求进行生产装置是否满足本标准的要求。UL1993概述3.1零件3.1.1除3.12中所规定的,本标准内的产品零件应符合其他零件的要求。见附录A中本标准产品中使用零件的标准清单。3.1.2无须符合特殊要求的零件:a)在此应用中、无须满足产品特征或性能的零件;b)受本标准的要求而替换的零件。3.1.3应依据零件的额定以便确认其使用条件。3.1.4特殊的零件因其结构特征的不完全性或性能的限定进行识别。此零件仅在限定的条件下进行使用,如不超过规定的温度范围,且此零件应仅在他们可以识别的特殊条件下使用。3.2测量单位:3.2.1如在圆括弧内标有其他单位的值后有一测量单位,第二个值可能仅为近似值。在国际单位系统中第一个规定值为要求。3.2.2除非另有规定,电压和电流的值为方根值。3.3参考3.3.1应说明本标准的要求中出现的未标明日期的规则或标准,如给出规则或标准的昀新修订版本。4装配和包装4.1当装置从工厂运出时,装置应完全组装和接线,电气零件固定在适当位置且每个接点和连接均已完成。在带灯管适配器的情况下灯管应单独包装。5结构5.1应提供罩壳以降低镇流器内着火蔓延的危险和降低意外接触装置非绝缘带电零件的危险。5.2罩壳应由金属或聚合材料(符合第10章——聚合材料)制成。5.3金属罩壳应符合表5.1中规定的昀小厚度。表5.1——金属罩壳的厚度金属昀小厚度,毫米(英寸)压铸金属12(0.047)无覆盖层的钢片0.66a(0.026)不含铁的片状金属0.81(0.032)a)如装置的罩壳内填满灌注物,则无覆盖层的钢片的厚度可为0.51mm(0.020英寸)。UL1993铁或钢制罩壳应电镀、上漆或在罩壳内外进行相同的工序以防止腐蚀。5.5如罩壳不允许直径为2mm(0.078英寸)任何长度的棒接触带电零件,则罩壳开口不应大于2mm(0.078英寸)。例外:灯座的非绝缘带电零件与灯管之间的连接无须符合此要求。5.5.1灯适配器内的罩壳开口应在灯管拆除的情况下进行评估。5.6罩壳上的孔(电线通过此进线孔与灯管连接器连接)应:a)紧密的与露出引线相契合;b)无可损坏绝缘层的黏附物,锐利的边缘以及类似物;和c)提供有消除张力(符合第21章——圆形荧光灯灯管的消除张力)装置。6灯管底座和灯座6.1装置灯座或装置底座应符合标准UL496——螺纹灯座和UL542——灯座、启动器和启动器固定装置的要求。6.2荧光灯灯适配器的灯座应依据13.9中的规定在带有相匹配的一个或数个灯管的情况下进行试验。灯座应插上栓以适应特殊的灯管,或灯座应符合6.3。灯座栓应符合IEC61-2——灯头、灯座及检验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6.3不符合6.2的装置灯座应符合第15章的灯管启动和操作测量。7载流零件7.1绝缘导线应带标有使用电压、温度和条件额定的绝缘层。7.2导线的绝缘层应耐湿气吸收。7.3当电气连接的松动或损坏会导致着火或电击的危险时,应焊接、压接或其他可靠的方式对接点进行连接。焊接接头在焊接前应有机械保护。例外:昀大尺寸为13mm(0.5英寸)的表面安装零件无须满足此要求。7.4当给出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时电线应有机械保护:a)至少围绕一个接线端缠绕一整圈;b)当通过一鸡眼或开口时(印刷电路板除外,因为在印刷电路板设计中,零件通过孔并被焊接或机械保护),至少有一个直角弯曲。c)与其他导线缠绕。7.5铁或钢,不应用做载流零件。例外1:灯管照明电源所用的电线无须符合此要求。例外2:用于电磁或静电领域外壳的铁或钢零件无须符合此要求。7.6应永久安装和保护非绝缘带电零件以降低旋转或移动的可能性(旋转或移动可能导致间隙降低至昀小要求值以下)。UL1993对圆形灯管和装置罩壳,灯管连接器之间的可触及电线应:a)为直而无节的绞线;b)结合有大于等于No.20AWG(0.52mm)的导线;和c)绝缘层厚度大于等于0.8mm(1/32英寸)。7.8印刷电路板的易燃额定至少为V-2。8镇流器和电容8.1镇流器应符合UL935——荧光灯镇流器的要求,并有P类热保护。8.1.1装置内的镇流器应:a)符合UL935——荧光灯镇流器的结构要求;b)经受UL935中的所描述P类热保护镇流器的异常温度试验和故障条件试验,装置安装在环境温度为40℃(104℉)或安装在第17章中描述的正常温度试验——环境温度为25℃(77℉)的试验固定装置中;和c)通过装置外表面的热电偶,测量镇流器昀大表面温度。8.1.2用于热保护的熔融电阻应符合UL1412——熔丝电阻器和限温电阻器-受限电阻。8.1.3在等级105温度范围上操作的镇流器,其绝缘系统应符合UL1446——绝缘材料系统:一般要求。例外:镇流器完全密封于符合第10章(聚合材料)的聚合罩壳中,且载流时不可触及无弹性金属部件无须符合UL1446的要求。8.2功率电容应符合UL935中相应的要求。9间距9.1通过空气(空气间隙)和绝缘材料外表面(爬电距离)的间隙:a)在相反极性的非绝缘带电零件之间;和b)在非绝缘带电零件和可触及无弹性金属部件之间,应至少如9.2-9.4所述。例外:变化的间隙要求施加部位要求如9.6-9.8的规定。9.2无弹性金属,如螺帽或铆钉帽,埋入表面上5mm(0.197英寸)深、直径至少为7mm(0.275英寸)的孔中时应不可触及。9.39.1中所述装置内干燥位置的间隙不应低于表9.1中规定的值。UL1993表9.1干燥位置昀小间隙,毫米(英寸)电压,伏特空气间隙爬电距离小于130(176)a3.2(1/8)6.4(1/4)131—250(177—353)a6.4(1/4)9.5(3/8)251—600(354—846)a9.5(3/8)9.5(3/8)a)括弧内的数值为峰值。当估计电路电压时(除了由正弦波产生的),要同时记录均方根值和峰值,且施加昀大间隙的要求。9.49.1中所述装置内潮湿间隙不应低于表9.2中规定的值。表9.2潮湿和多雨位置昀小间隙,毫米(英寸)电压,伏特空气间隙爬电距离小于1000(1410)a9.5(3/8)12.7(1/2)a)括弧内的数值为峰值。当估计电路电压时(除了由正弦波产生的),要同时记录均方根值和峰值,且符合昀大间隙的要求。9.5用于安装镇流器的间隙应符合UL935——荧光灯镇流器的要求。9.6如9.3-9.5中规定间隙要求的不同值,在导电部件(可靠固定并在产品中隔开)之间的空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依据UL840——包括电气装置的间隙和漏电距离的绝缘配合进行评估。暴露的无弹性金属罩壳需要符合UL840中的间隙要求。爬电距离不应低于空气间隙。9.7当施加UL840中规定的要求以测定空气间隙时,装置可认为是在过压II类电源电路上进行操作。9.8当施加UL849中规定的要求以测定环境污染时,装置可用不同的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以下条件适用:a)用于潮湿条件的装置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3中;b)用于干燥位置的装置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2中。c)覆盖有灌注混合物或保形涂料的印刷电路板部分应符合第32章保形涂料的要求,应暴露在环境污染等级1中。10聚合材料10.1用于罩壳电气部件或给带电部件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撑的聚合材料,应符合UL746C(聚合材料在电气装置评估中的使用)中对移动装置的要求以及本标准中10.2-10.6中规定的要求。10.2用于罩壳电气部分的聚合材料应有相对热指数(RTI),包括电气和机械10.3聚合罩壳的易燃额定至少应为V-1。UL1993用于潮湿位置的装置的聚合材料应符合UL746C(聚合材料在电气装置评估中的使用)中规定的紫外线暴露试验。10.5参考UL746C,以下适用:a)无须进行异常操作和严格的条件试验;b)通过空气烤炉方法消除模压变形而不用试验室方法;c)在消除模压变形试验后无须进行输入;和d)无须进行体积电阻率试验。10.6参考UL746C中电气/机械性能表,材料仅需符合以下:a)对比跟踪指数(CTI);b)对点火的高电流电弧抗性(HAI);c)热电线点火(HWI);和d)相对热指数(RTI)。11重量,尺寸和力矩11.1装置的重量,尺寸和力矩限制如表11.1中的规定:表11.1——重量,尺寸和力矩极限装置底座昀大重量a,c,千克(磅)昀大尺寸,毫米(英寸)昀大力矩a,b,牛顿*米(英寸-磅)E12(烛台)0.50(1.15)100(3.92)0.60(5.54)E17(中间物)0.75(1.63)143(5.56)0.09(7.85)E26(介质)1.15(2.5)216(8-1/2)d,e1.35c(12)E39(坡Mogul)1.70(12.75)324(12.75)2.05(18)a)对于重量和力矩测量,在灯适配器带有灯管的情况下进行。b)力矩为装置重量乘以装置的中心触点和装置重心之间的距离。c)包括任何玻璃器具的重量和/或装置的外壳。见11.3。d)如说明书给出灯或灯的支撑在安装前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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