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签订。甲方(经纪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乙方(艺人):艺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鉴于:1、甲方在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及唱片制作方面有着丰富资源和经验,可为演艺人士提供良好的经纪代理服务;2、乙方拥有良好的艺术天斌和条件,具备在演艺活动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3、甲方将利用优势传媒资源,通过为乙方开展演艺事业规划、演艺培训、形象策划及包装、宣传、安排及接洽各类演艺活动等方式对乙方的演艺事业予以全方位的推广发展。乙方同意此等安排,就自己的演艺事业的全面发展与甲方开展合作,并授权甲方担任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演艺事业的独家全权经纪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遵循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范围、方式及期限1、合作内容及范围(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演艺活动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经营管理公司(即独家经纪公司)。乙方是以自由身份不受任何合同或职业之约束与之签订本合同。甲方为乙方独家代理全世界范围内乙方全部演艺文化事业的经纪和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乙方参与的业务活动范围(以下简称“演艺活动”):①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等活动;②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③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④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⑤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于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⑥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或者其他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2)本合同项下合作地理范围为:全世界。2、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独家排他性的娱乐演艺业经纪管理合作,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经纪管理公司。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经纪管理公司。(2)甲乙双方的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担任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第(1)项条款中所涉及各项演艺活动的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收益的获得、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的独家经纪方,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3)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的合同。在与甲方签约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冲突的合同,如发现与本合同冲突,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项下所涉及的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法律上、商业上及其他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合同。(4)甲方可在本合同期间内为第三方提供类似的服务,并且有权以许可、授权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与任意第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有或部分权利和义务。3、合同期限甲乙双方之间演艺业经纪合作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或更早的任何时候,双方均有权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果乙方综合年度人气排名(暂名,排名名称和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确定)在前三十名以内的(含第三十名),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自动续约,条件与本合同相同,乙方不得拒绝或提出异议。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1)本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以独家排他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代理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项下所涉的乙方全部演艺活动的经纪事务并获得相应收益,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上述工作。出于建立和维护乙方良好的公众形象之考虑,如有相关工作机会主动联系乙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出面进行接洽并最终决定是否承接。(2)为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的发展,为乙方树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良好公众形象,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全部讯息,乙方承诺就上述讯息除直系亲属外,未经甲方确认不得随意向第三方进行披露。甲方将根据专业的判断为乙方提供上述讯息的发布时机与渠道,并提出其他有利于乙方发展的建议和安排。(3)甲方有权派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合同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4)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第一条第1款项下所规定的业务全权独立的进行策划、包装、安排、实施、代表处理、对外合作、获得收益、法律事务代理等。本合同有效期内,对于演艺活动的安排,甲方具有最终的决策权。(5)乙方拥有自己的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声音的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经纪、代表和管理。(6)乙方所参与的任何影视剧、音乐、舞台剧、广告等各类作品,在各类比赛中获得奖项,该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同受益,甲方有权免费使用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共享取得的经济收益。(7)在本合同期限内和本合同终止后,在本合同期限内、本合同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从事本合同项下演艺事业所形成之所有作品之著作权等全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甲方,相关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行使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之知识产权权利时,可以无偿使用或转授权第三方使用乙方之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艺名、昵称、外文姓名等)和乙方之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卡通动漫形象等)。(8)本合同期限内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有效期内代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之合同时,有权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效期内无偿继续使用乙方之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艺名、昵称、外文姓名等)和乙方之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卡通动漫形象等)直至该种合同全部履行完毕。(9)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拥有一切有关乙方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艺名、昵称、外文姓名等)、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卡通动漫形象等)、声音的专有使用权,即使乙方本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亦不得对外私自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甲方有权免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权利,但应以维护乙方的良好公众形象为前提,不得恶意损害乙方的名誉。(10)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期限内签订相关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与经纪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1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后,以自身宣传目的为限,使用乙方之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艺名、昵称、外文姓名等)、肖像(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卡通动漫形象等)、声音、影像等个人资料。(12)本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期间,甲方会协助乙方要求各类演艺活动的组织者、剧组或其他合作方向乙方提供演艺活动所需的各项专项保险,其险种、保费及最高保额视工作情况而定。甲方将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但非因甲方过错或过失导致的乙方人身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13)如乙方在上海没有居住地,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宿舍住宿,宿舍标准由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的履约表现、为甲方所做贡献程度以及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数,由甲方予以确认和调整;但无论宿舍如何调整,甲方均保证该等宿舍的安全性,乙方应维护宿舍房屋、设备的完好,并做好个人卫生工作。(14)甲方可根据乙方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安排乙方设立乙方个人工作室,并由甲方负责打理日常事务。2、甲方义务(1)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各项演艺文化事业机会。(2)甲方为保证乙方有效的实施本合同,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3)甲方向乙方提供事业上各项帮助,并为影响乙方事业利益事项提供建议指导。(4)甲方在实施本合同时,应依据乙方自身的个人特点度身定做有关经纪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5)甲方承诺对乙方披露的个人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6)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严格实施本合同,充分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效实现。(7)甲方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及时将本合同履行中涉及乙方重大利害关系信息告知乙方,保障乙方的知情权。(8)甲方在乙方生病时,甲方负责指派指定人员陪同乙方到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因检查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权利(1)乙方应积极履行甲方提供的业务机会,并应遵守甲方安排,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暴力、淫秽表演。(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实施为其进行演艺活动安排且获得保护和收益。(3)乙方有权了解甲方为其制定的演艺事业规划及相应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计划、包装、规划、安排,甲方有义务保障乙方此类知情权,并且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甲方应对此充分尊重。如发生分歧无法调和的,乙方认可最后以甲方最终意见为准。(4)对于所有因乙方创作而取得著作权的作品,除作品的署名权外,作品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独家行使,乙方有权按本合同收益分配的约定获得报酬。(5)对于乙方参演的非甲方创作和制作而产生的作品,乙方享有与其参演身份相应的署名权并按本合约收益分配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6)乙方有权对甲方不利于本合约实施整体目标的规划和发展进行建议。2、乙方义务(1)乙方应严格履行甲方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2)乙方应当依据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3)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实现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及安排,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4)乙方应当参加由甲方为提升乙方美誉度及知名度所安排的一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见面会、粉丝见面会、新闻发布会、电台及电视台栏目及综艺节目通告、公益类活动、战略合作活动、走红毯等),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甲方安排,乙方配合实施。(5)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或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活动。(6)在合同期内因形象定位及乙方可能代言洗发水、化妆品、保健品等与外表形象有密切关系的品牌及产品,乙方改变自己的肤色、面容、发型、体型之前,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7)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任何事宜的合作。(8)因演艺事业发展需要,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乙方需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的经纪公司名称和自己的艺名称呼。(9)乙方如代为领受了合同期内任何因甲方而获得经纪报酬,应立即通知并支付甲方。(10)乙方应将所有收到的经纪邀约转告甲方,由甲方与该邀约方进行商谈。(11)乙方应与甲方保持随时联系,使甲方能够及时联络到乙方,如乙方变更国籍或出境,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12)乙方应在甲方为实施本合同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乙方应第一时间如实向甲方披露自身心理变化、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接受和配合甲方据此进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的放弃、变更、结束、分化、合并、增加或减少等变化。(13)乙方应在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14)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状况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刑事案底记录,无吸毒、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嗜好及对邪教等不良迷信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保持上述健康良好的形象及身心状态。(15)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遵守甲方安排的活动日程及工作计划,如乙方因合理事由可能影响甲方安排的活动及工作计划的,乙方应提前合理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