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接收制度1、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本机关档案接收范围。各科(室)凡在本机关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及时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具体接收范围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其它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移交,接收时间。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党政类次年3月底,教学类8月底向档案室移交。科研、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设备档案应在设备开箱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年度整理,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各个职能科室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科室整理,于次年3月底以前移交到档案室。4、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的接收应办理规范的手续,档案员应该当面在移交本上签字。5、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目录认真核对,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案卷目录以及移交清单各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6、接收登记。凡接收进档案室的档案,档案员应及时登记,做好统计台帐,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7、档案人员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8、机关档案室保管的档案,年满20年后应向国家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