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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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北京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北京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力举措;是推进北京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广大纳税人知晓、理解、运用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编写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以下简称《税收政策汇编》)。《税收政策汇编》包括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收政策汇编》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上述各税的基本政策规定,便于读者对于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部分收集了涉及各税的48条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进行汇总。以每个行业优惠政策为一章,介绍现行各税优惠政策内容、文件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方便纳税人了解优惠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政策汇编》所依据的文件截止2007年8月31日,今后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应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为了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我们把《税收政策汇编》设计为活页形式,并将按年适时进行维护更新。目录第一部分地方相关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第三章个人所得税第四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二部分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章文化艺术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新闻出版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章广播、电视、电影类税收优惠政策第四章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五章广告会展类税收优惠政策第六章艺术品交易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七章设计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第八章旅游、休闲娱乐类税收优惠政策第九章其他辅助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第十章其他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部分地方各税政策的基本规定第一章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一节营业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二、征税范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三、税率营业税共分九个税目,实行3%—20%的比例税率,其各行业具体税目、税率和征收范围如下: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3%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3%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5%-20%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5%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5%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5%土地附着物----------------------------------------------------------四、纳税计算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五、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六、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纳税义务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税率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一)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在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本条第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扣(收)缴。本条所指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三、纳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四、纳税期限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五、纳税地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地点。第三节教育费附加一、征收范围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二、费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三、纳费计算教育费附加应纳费额=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已纳税额×3%四、纳费期限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五、纳费地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点即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第二章企业所得税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二)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独立计算盈亏。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上述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上述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二、征税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二)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四、收入总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五、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一)概念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二)扣除的基本条件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三)扣除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四)不允许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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